践行庭前会议制度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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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应用07.2015践行庭前会议制度的法理反思文/黄伯青张杰内容提要立法探索的谨慎和司法解释配套跟进的缓步,实践中对庭前会议制度未敢轻言适用或适用难成统一,其中庭前会议的体系定位、实务功能、诉讼构造和法律效力更成为焦灼点。庭前会议应被定位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司法性环节,是为促进庭审实效提供服务的,而非庭审的预演练习;庭前会议解决的不仅包括纯粹意义的程序问题,还有指向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兼具程序和实体双重性质的问题;庭前会议须有裁判方、公诉人、辩护律师参加,且各自行使配置相对清晰的权力或权利,其他诉讼参

2、与人是否参加则视情况而定;庭前会议的效力体现为控辩双方的合意或裁判方的裁决,因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且受制约于控辩双方的救济权利。关键词庭前会议原则体系定位实务功能诉讼构造法律效力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议庭组成的确定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庭前会议的召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开庭时间地点的通知与公告、笔录的制作与签名等。因此,释》)引入了庭前会议机制作为起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具庭前会议归属庭前准备程序,并且只是其中的一项环节或有固定证据

3、争议、平衡控辩双方权益、提高庭审效率等积极任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庭前准备程序作为衔接人民法作用。而立法、司法解释较为原则的规定使得庭前会议的操院进行公诉审查和正式开庭审判之间的过渡阶段,是为保作性仍有待提高,法律的适用难成统一。为有效对接立法与障各方诉讼权利、确保庭审顺利开展而生的。几无例外地,实践,化解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的困境,应依托既有法条前述包括庭前会议在内的各项环节或任务也就共同围绕这和法学原理,探求立法原意或其衍生的特定原则,同时结种目的渐次发挥作用。可是差异也较明显,从具体的表现形合

4、庭前会议制度的践行状况,进而确立理应增补的具体条式、解决的问题种类来看,除庭前会议外的其他三项环节目及其限制边界。或任务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单方地制作及送达法律文书等一、体系定位:庭前会议不是庭审预演处理司法过程中行政性事务的行为,而庭前会议则是在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辩审三方均到场(但诉讼参与人可能并未全部出席)的情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况下,针对直接关涉庭审进程的问题,进行的交互式了解情②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况

5、、听取意见的司法性活动。由此,庭前会议的外观、内容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学理上将该条款视为我国移似乎与开庭审判并无二致,前者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植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谓“中间程序”的立法雏形,同时赋予代后者。其实不然。①其“庭前会议”的中国化名称。之所以唤作“庭前会议”,首先,毋庸置疑地,开庭审判乃是刑事诉讼中审判阶段亦即“案件开庭审理以前召开的会议”,自有因缘,皆因其的核心程序,而庭前会议是在为了减少庭审障碍、促进庭审在刑事诉讼始末过程中的特殊排序使然。事实上,刑事诉讼实效的基本背景下设置的,

6、二者之间应为接受服务与提供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整个条文均在说明对开庭审理准备事项服务的主辅关系。如果不慎将庭前会议与开庭审判等量齐的具体要求,共分四款,从第一款至第四款分别是关于合观,换句话说,庭前会议不幸被误当作正式开庭审判的提①施鹏鹏、陈真楠:“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②闵春雷、贾志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3期。085应用07.2015前演练,那么就违背了集中审理、提高效率的立法初衷,造视不同需要作出决定。更进一步,辩护人(

7、尤指辩护律师)成庭审多次重复、拖沓断续的恶果,迫使其失去原本应有的则应当出席,以达庭前会议之交换意见、互知情况的平衡目①现实意义。的。据此可知,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可能因有非必要情形而其次,如前所述,庭前会议的确是庭前准备程序中的缺位,然而在开庭审判中则必须到位,毕竟开庭审判是在确一项环节或任务,但又不是必须经过的环节或必须完成的认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调查、辩论过程中演进任务,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受到一定限制。这从刑事诉讼法第的,应该保证其现场接受讯问义务的履行和当面自我辩解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8、审判人员“可以”作出是否召开庭权利的实现。所以,庭前会议和开庭审判在外观上的根本分前会议的裁量选择便可获得间接印证。同时,《解释》第183野起于被告人是否必须在场。条第1款对此也作出细化说明:“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上,在刑事诉讼体系中,庭前会议理当被定位为审判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阶段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项司法性环节或任务。与正式开庭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审判相比较,庭前会议在适用案件的范围、参加人员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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