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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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4月14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实效,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河南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由省委政法委与省法学会联合发布,由省法学会负责课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二章选题与类别第三条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着力研究依法治省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第四条河南省

2、法学研究课题包括年度课题、委托课题等。年度课题是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在广泛征集选题建议基础上,每年第一季度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9––委托课题是由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委托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或由省法学会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个人开展研究的课题。其它类型课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第三章课题申报与评审第五条年度课题题目原则上从《课题指南》范围中选定,也可以结合《课题指南》提供的题目,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拟。委托课题按原题目申报。第六条课题申报条件(一)申请人

3、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须具有与课题要求相应的研究能力。(二)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或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三)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申请人每次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承担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有抄袭、剽窃或以其他课题成果(包括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充抵本课题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请。––9––第七条省法

4、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河南省法治智库成员在评审委员中占适当比例。评审组成员对课题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实名提出立项建议。第八条省法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法学会根据评审分数,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评审方式以匿名通讯评审为主,以会议评审为补充。第九条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学术价值或理论意义;(二)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

5、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四)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必要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五)研究进度计划科学合理。第十条拟立项课题名单在河南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9––公示期满,报省法学会党组会议审定,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河南法学网公布立项课题名单。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再另行通知。第四章课题管理第十一条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

6、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课题的实施,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应重视多学科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使研究成果具有应用价值、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第十三条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可以采用审阅中期成果报告、召集会议听取研究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年度课题一般在立项6个月内,在河南法学网发布中期检查通知。其他类型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通知。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报送材料。––9

7、––中期检查结果通过河南法学网公布。第十四条课题主持人应与省法学会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省法学会将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第十五条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省法学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助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研究。第十六条因故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主持人或其他重要事项的,撤销课题研究任务,未拨付经费不再支付,并在课题征信记录中予以记载。第十七条年度课题完成期限

8、由《申报通知》确定,委托课题和其他课题完成期限商议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省法学会批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鉴定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9––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提倡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及合作单位,对立项课题给予配套经费。第十九条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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