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

ID:32362833

大小:6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2-03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_第1页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_第2页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_第3页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_第4页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四、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填报单位: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职权编码68265075-5-ZS-003-00职权名称水资源费征收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职权依据【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章】《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征收对象及条件一、征收对象:在本市行政

3、区域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条件:“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标准(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

4、15元。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3.发电用水:(1)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005元;(2)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3)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4.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二)地下水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

5、自来水价格执行。(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申报→审核→征收责任事项1.申报责任: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2.审核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6、核水资源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勘验生产单位取用水情况,填制勘验记录,确定取水量、发电量等征收基础数据;3.征收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审核资料为依据,确定征收数额,开具征收缴款书;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下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7、)第十二条第一款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

8、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3.《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09〕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于每月或每季终了10日内,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