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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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李海莲)(2007-09-1114:20:32)转载2006年5月世界海关组织(WCO)与经合组织(OECD)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联合会议,探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机制协调、整合的可行性。这是两大组织首次就该议题举行联合会议。WCO各成员国海关调整跨境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海关估计协议》,而OECD各成员国税务部门规范跨境交易转让定价的主要依据则是该组织于1995年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两套体制虽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显然会增加相关企业的遵从成本,从而不利于世界贸易和全球

2、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此外,一国海关与其税务部门对同一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目标也是不同的。海关更倾向于提高进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进口关税,而国内税务部门则倾向于调低跨境交易价格从而限制税前扣除,增加国内税收。因此如何协调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制就尤为重要了。一、公平交易价格(TheArm’sLengthStandard,ALS)《海关估价协议》和《转让定价指南》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对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应符合公平交易价格或正常交易价格标准。该标准是指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应与相同或相似环境下非关联方之间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一致。ALS原则给出了解决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两种基本

3、方法:(1)跨国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可比环境下发生的可比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内部可比法(InternalComparable);(2)跨国企业外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外部可比法(ExternalComparable)。根据Hirshleifer法则,两种方法都有其理论基础,即只要有外部市场价格的存在,跨国企业的有效转让定价就应是外部市场价格,那么政府依据可比的外部市场价格来规范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就有理论支持。但是,跨国企业拥有的是整体业务,企业内各关联方是处于统一控制并具有共同目标和资源的整合体,所以,跨国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整体利润最大化

4、,而非单个关联企业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Hirshleifer法则就不再成立,外部市场价格也不再是有效转让定价的参照。这种参照价格的有效性还取决于跨国企业内各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例如,如果跨国企业在国际运作中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那么有效转让定价就可能低于外部市场价格。此外,外部市场的某些交易成本可能不会存在于关联交易中,从而使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低于外部市场价格。适当的公平交易价格也必须考虑所参照的非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可比性,任何产品或企业(功能)上的差异都必须在运用内部可比法或外部可比法时加以考虑。[1]二、美国跨境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与海关估价方法的比较美国同时

5、是世界海关组织与经合组织的重要成员,并且也是促使经合组织制定《转让定价指南》的倡导者。因此,比较分析美国跨境交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与海关估价方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美国有两个机构负责规范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行为,即美国海关与美国国内收入局。其中,美国海关依据美国《海关法》1401章规范跨境交易价格;美国国内收入局则依据美国《国内收入法案》482章规范转让定价。(一)美国《国内收入法案》482章的调整方法美国国内收入局规范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是为了确定跨国企业的应税利润,从而确定其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国内收入法案》482章规定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方法:、产品比较法(Prod

6、uctComparableMethods):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UncontrolledPrice,CPU),包括外部CPU法和内部CPU法。外部CPU法是指独立的双方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中所设定的价格;内部CPU法是指跨国企业内某关联企业与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中所设定的价格。产品可比法最大的优势在于该方法直接针对交易的双方以及为特定产品所商谈的价格,该方法也最接近于公平交易价格标准。2、企业(功能)比较法(FunctionalComparableMethods):当不存在外部市场或外部市场运行很不规范时,税务部

7、门不可能运用外部或内部CPU法规范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而只能运用企业(功能)比较法,寻找可比较的替代企业,即在非关联企业中寻找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与某一关联企业职能相同或相似的替代企业。通常,税务部门会参照关联交易中职能最简单且无有价值无形资产的一方来选择替代企业,再通过参照该替代企业与关联交易中另一方之间可能的交易价格来调整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具体来说,该方法又分为成本加价法(CostPlusMethod,C+)和再销售价格法(ResalePriceMethod,RP)。如果被选中的关联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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