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ID:32498579

大小:5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08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第1页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第2页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第3页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第4页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被保险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单方信息,努力使交易所需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平均分配并有效传递,从而减少信息不真实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是有两大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和“危险估计”,这一制度在保险诚信立法中有重要意义。一、披露制度理论解析(一)披露制度理论基础1.两大经典理论比较研究:“最大诚信”与“危险估计”“最大诚信”理论是由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在CartervBoehm一案创立。其在该案件中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最大善意契约。保险人开展业务时进行的风险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几乎是由被保险人所

2、掌握,保险人必须依赖被保险人对所知一切重要事实无瑕疵而精确地告知。”随后该观点为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采纳,并被英美法系作为披露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但我们要看到其历史背景,在早期海运中订立的合同需要双方有最大诚信,才能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供事实的精确性或充分性进行核实,接受风险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均来自被保险人披露告之,因此最大诚信是必不可少的,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上),杨召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使该理论在当时情况下合情合理地认为是基础理论。但如今

3、该学说所依附的客观环境已有了巨大的变化,通讯等技术性障碍己大致消除,告知信息义务在不断弱化,非海上保险的情况更为常见,所以如果再将“最大”之程度附加在投保人的“诚信”义务之上有显不妥。与“最大诚信”理论不同,“危险估计”理论从保险制度存在的技术性角度出发来探询告知制度的依据所在,该学说是由瑞士学者卢烈所倡导,其认为保险契约属特种契约,告知义务乃此契约之一种固有独立的形态,而此固有独立的形态,是从保险业事实上之需要而发生,故告知义务乃从危险估计之见地,对保险人之询问所为之回答义务。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

4、版社2004年版,第75页。该理论是在保险行业已经成熟的标准下建立的,保险人所收取保费总额与所支出保险金总额应大体一致,保险合同于订立之时,保险人出于确定事故的发生概率,需对危险加以鉴别,而有关重要信息多由被保险人所掌握,若被保险人未为此等告知,发生事故之时,被保险人仍可继续获得保险金,那么由其所构成的危险共同体将会瓦解,使后来者得不到补偿,从而保险失去保障之功效,因此须对被保险人加以告知义务。...两大经典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确的分析视角,存在一个客观化标准基点,有较强的合理性,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其缺少对被保险人主观性考

5、察并忽视了法律伦理上的支撑点。2.本文的理论观点:诚信及对价平衡理论我们可以认为“最大诚信”理论以及“危险估计”理论是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询其理论依据。“最大诚信”理论主要是从保险合同性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入手进行分析,立足于早期保险业之特殊状况有其合理性,但于现代保险发展趋势考察,仍然对被保险人课以“最大诚信”的要求显得不太合理,不过这并不妨碍“诚信”作为信息披露立法之基础,因为该原则实际充当了事实需要到制度逻辑转化的理论平台,在具体实践中,一定意义上“诚信原则”赋予了法官考察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的裁量权。而“危险估计”理论从保

6、险制度的技术专业为基点,有其客观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但同时未对当事人的主观性加以考察,实属美中不足。笔者认为,分析角度的不同,并不能因此而忽略其理论精华,单取其一为理论依据又显单薄,将两种学说相互调试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式。保险人为求保险契约对价平衡为目的,以保共同体成员之利益,对共同体内每一成员加以“诚信”考察,要求履行保险缔约之时的重要信息披露。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中国《

7、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该规定首先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依“诚信原则”做了故意或过失的区分,而后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标准进行“对价平衡”上的判定,我国所采纳的是“诚信原则”与“危险估计”相结合的评判方式,也是诚信与对价平衡理念在保险合同中的体现。(二)披露制度与契约自由1.契约自由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如梅因所言:“强行法”已经放弃了它一度占据的领地的绝大部分,并且允许人们享有决定自己行为规则的一种自由。首先,这个概念表明合同

8、是以相互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其次,它同时强调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规范、干预,包括不受政府等...机构干预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判断基础之上,即认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没有将自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