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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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1月1日  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2、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

3、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

4、)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企业派出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3)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相应调整。(4)失业职工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暂停记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

5、数;从第二年起,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5)下岗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由再就业中心按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下岗职工本人不缴费;未进再就业中心、仍由原企业发给工资或生活费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费;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重新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随新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费。(6)个体经济组织雇主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

6、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同时,按10%的比例为其雇工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个人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由雇主代收后,统一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7)无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列各项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5、参加养老保险的

7、企业破产、解散或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费用清理程序,清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以破产、解散或终止时企业离退休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总额为缴费基数,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十年的费用。6、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程序如下:(1)由企业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对缓缴报告(含补缴计划)进行审议。(2)企业将审议通过后的缓缴报告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缓缴。(3)经批准后,实施缓缴。7、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所足

8、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记足个人帐户并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和计算养老金的连续工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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