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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及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及就业援助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0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界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树立“人本服务”的理念,对就业困难人员主动服务、贴心帮扶。逐步建立起“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就
2、业援助工作精细化和长效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实现零就业家庭每月末动态为零,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之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
3、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进行失业登记,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7、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8、军人配偶失
4、业人员。 9、烈属失业人员。 10、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社区初审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的人员,首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等基础材料,属于以下人员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残疾人员应提交《残疾人证》;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应提交《城
5、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应提交失业登记情况记载和社区出具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证明; (4)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提交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证明材料; (5)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失业人员应提交《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件; (6)军人配偶应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军人证件(证明); (7)烈属应提交《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 (8)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应提交《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交《结婚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将
6、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在本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资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确认。 2、街道复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并汇总打印花名册报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批。 3、市及县(市)、区审批 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批确认,并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x
7、x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区通过“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后,报市劳动就业局批准,批准后由市劳动就业局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齐齐哈尔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三)管理 1、动态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齐齐哈尔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及省“金保工程”就业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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