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财产法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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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美国财产法之地役权摘要:地役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比较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作为在用益物权中使用范围比较广泛的制度,是被大陆法系普遍承认的一类权利。在英美法系中,对于财产法上的地役权制度也有规定,但是相较大陆法系,其性质和内容有较大差异。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地役权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本文通过针对美国地役权的概述、以及对其取得方式和终止方式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地役权制度完善的建议和意见简历大全关键词:美国财产法地役权我国地役权体制一、美国地役权概述(一)普通法上的地役权美国法律中普通法上的的地役权是指使用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使用土地的权利。从概念上看,这里的地役权制

2、度指的是:在他人的土地中所享有的一项权益,其主要特征在于为了某一特定的、有限的目的,该权益构成对该土地、以及该土地之上或其下某区域的使用或控制权。(二)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权衡平法上地役权是利用衡平法上的强制力对土地的使用予以限制的权利,指地役权人限制义务人及土地的承继人于其自己的土地上为一定目的使用,义务人违背此义务,以超目的范围外的方法使用其土地,权利人可请求衡平法院予以衡平法上的救济,责令义务人停止其对土地的不符合目的使用的权利。二、美国地役权的取得方式(一)默示型的地役权:是由于法律以及当事人默示承认地役权合同中包含这样的条款而产生的;即是说,当地役权契约中所约定

3、的内容虽没有明示地役权的存在和归属,但是法律上规定依据合同内容可以取得地役权的,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示但是合同中规定默认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一方就默认随土地取得地役权。总结大全(二)必须的地役权是基于土地使用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它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存在或者土地的使用伴随着地役权的使用和产生,如果不设置这样的地役权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就会造成土地完全不能实现其经济使用目的的情况。(三)时效取得的地役权是指取得地役权的条件是由于时效期间届满而获得,时效取得地役权的要件中没有恶意要求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上的地役权与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在设立方式上存在差异,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以

4、明示合同的方式来取得,是其典型的设立方式。这种地役权通过合同文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定,是不存在默示或者时效取得的方式的。同时地役权还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的方式取得。三、美国地役权的终止方式地役权有最主要的三种终止方式,分别基于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分。首先是通过混同的方式,指的是当事人在单纯的将需役地和非需役地混同使用供役地的情形下,出现纠纷法院不倾向于认定这样的情况构成了地役权的终止,只有在确定这种混同的需役地和非需役地之间存在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才会认定地役权此时构成的终止条件,予以终止。其次地役权终止的第二种方式是地役权人的放弃,法律上在审核处理这种地役权人放弃的情况上是非常

5、严格的,法律在地役权人放弃权利时要考察是否达到实质性的使设置地役权目的受挫,并且对于地役权的目的是否还存在和需役地人的利益能否基于地役权得到保证有重要的考量。最后地役权终止的第三种方式是条件的根本变化,如果地役权在设置时赖以存在的条件不复存在,那么地役权合同就丧失了其所追求的实质性利益和根本目的,依据1944年《财产法重述》第564条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地役权不再具有执行力。简历大全除此之外,滥用地役权和时效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役权的使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地役权终止的条件。四、对完善中国地役权立法的启示(一)我国地役权的规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

6、6日通过了《物权法》,其中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对地役权制度,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登记、期限、转让、消灭等的方面都作了规定。(二)完善我国地役权的建议1.地役权主体的范围界定:美国地役权对其享有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主体范围也有清晰的界定。我国的《物权法》没有对地役权的主体直接规定,只是在172条关于享有地役权的类型和第173条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定中指出,我国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有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在以后我国的物权法制定中,必须对土地上不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界定,使其明确具体、彼此独立,以便我

7、国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更合理、更充分的利用,更大地发挥其综合效益。2.权利救济方式的缺失:美国地役权中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在法律制度中二者分别享有各自的救济方式。我国在《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救济方式有何不同。而实践中,主体不同,对地役权的内容要求和土地使用目的自然不同,他们之间所采取的救济方式当然的存在区别。基于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救济的土地所有权人时,他当然享有更完备的救济权利,在规定上就所有人权利需要法律保护,最直接的明确可采取的救济方式是提供法律支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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