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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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

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除移民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二、征地办法(一)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拨付征地成本,保障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二)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14/14(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

3、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三、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分别计算。(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元、13000元、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分区域类别,统一

5、为26000元/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14/14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

6、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7、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

8、偿标准详见附件4)。(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各生长年限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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