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办发〔2018〕23号

日办发〔2018〕23号

ID:32879210

大小:46.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2-17

日办发〔2018〕23号_第1页
日办发〔2018〕23号_第2页
日办发〔2018〕23号_第3页
日办发〔2018〕23号_第4页
日办发〔2018〕23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日办发〔2018〕2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日办发〔2018〕2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工委、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日照军分区,市直和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日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日照市委办公室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1日—12—日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

2、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到2020年,在全市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日照建设。(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

3、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2—(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三)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四)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二、主要内容(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5、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12—3.违法排放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区域、流域生态功能损害,严重污染环境的;4.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和《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二)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

6、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三)确定赔偿义务人。—12—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

7、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县政府(管委)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四)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作为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根据属地原则,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区县政府(管委)均有权提起诉讼。1.涉及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省政府指定管辖;2.涉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跨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3.其他生态环境损害

8、案件,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负责。(五)开展赔偿磋商。—12—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市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