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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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分配的问题探讨收入分配是一定时期内社会各个集团及其成员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占有方式及占有数量。为了对收入分配问题给予科学的说明,需要有科学的概念反映国民经济的构造及其运行,为此,需要对涉及收入分配的一些概念作细致的分析。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从其严格意义上讲,就是这一时期的国民收入,因此,收入分配又常常叫做国民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这一用语又分为国民核算统计中的概念和政治经济学中的概念。在这里,我们是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把握国民收入及其分配问题,着重从理论上表现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果及其本质。一、收入的分布与分配收入的分配,从其静态意义上看,直接表现为各个社会成员占有货币收入的状况以及由此所引起的社会财富在各成员手中的积累状况。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表面所直接感受到的收入分配。因此,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众多文献中,有不少是以这一层面的分配现象为对象展开的。从这一层面观察,直接看到的是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群体,据此,人们按照不同的收入水平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群体。譬如,按照绝对收入水平并结合当时的物价及生活方式评判收入分配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又如,按照五等分法以反映各层次收入水平的人群占有社会总收入的百分比情况,以此为基础,可以画出洛伦兹曲线以及计算基尼系数,据以分析和考察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的程度。同时,由于收入水平与社会成员的职业、社会地位等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因此,从这种对社会成员收入数量的分析与归纳研究中,也可以透视出形成这一分配格局的社会行业、职业方面的原因。这些方法比较精细地描述了不同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及其差距,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收入分配的面貌,它们是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所不可缺少的入门向导。简历大全但是,这种研究局限于呈现在社会表层的统计观察与计算,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形成这种分配格局的内在原因。根据这种分析,人们只能知道某种职业、某种行业的收入处于何等水平,但不能了解为什么这种职业、行业上的社会成员的收入会处于这一状况,更不能了解这种职业、行业结构又是如何形成的。如果要按照这种技术路线继续说明为什么这种职业、行业结构会导致这样的分配状态,就需要借助个体主义的思想方法,即把收入看做是个人行为的结果,假定收入水平是与个人的付出多少相联系的,据此,又进一步假想出相对于收入数量的相应贡献。面对社会上存在着的巨大收入差距,为了证明收入是个人行为的结果,这种研究往往诉诸各种有待于证明的个人贡献。因此,拜物教观念在这类研究中往往能够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可见,这种研究所涉及的只是作为收入分配结果的收入分布,并不能反映这种占有状况的形成过程与形成原因。因此,收入分配的研究只能把这种分布的研究作为入门的向导,从中获得社会生产成果的最终分配结果。 收入分配是一个以收入的形成为逻辑起点,经过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等环节,形成收入在各个社会成员间分布的过程。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收入因生产、流通过程的各种关系、社会过程的各种关系而被不同社会成员所占有、实现、分割并在他们之间转手。在这些关系的作用下,财富由最初简单、抽象形式逐步转化为各种具体的收入范畴,最终形成呈现在社会表面的社会生产最终成果的占有、分布状况。可见,最终呈现在社会表面的收入占有状况是整个经济的一系列运动形成的结果,由收入的形成、占有、实现、分割、转手等所构成的每个环节都影响着社会最终的收入占有状况,因此研究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只就社会表面的收入占有状况做分布性研究,而是需要运用科学抽象法,按照使收入从形成、占有、实现、分割、转手等阶段,分层次、分阶段地研究财富从最初的单纯、抽象形式向具体的收入形式转化的逻辑过程。思想汇报为了更准确地反映收入分配的全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属性,我把这些阶段分为两种类型:对于那些存在着收入的占有、分割、转手等内容的阶段和过程,我称之为收入的分配,而对于那些只表现收入持有情况差别,但不发生财富的转移的阶段,我称之为收入的分布。按照此概念分类,我把收入运动的整个过程看做是一个由收入分布收入分配收入分布构成的过程。第一个收入分布处于过程的起始阶段收入的形成阶段,这阶段上的分布可称之为收入形成的分布,这种分布是由财富生产主体的分散性质所决定的;第二个阶段是财富形成后,在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作用下,转化为各种具体收入形式的过程,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分配,是财富转化为收入运动全过程中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发生着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形成收入分配的基本结构;最后作为结果的收入分布,指的是作为收入分配结果的各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生产最终结果的占有分布,可称之为收入占有分布,这是最终呈现在社会表面的收入分配状况。人们直接观察到的收入分配状况以及据此产生的对收入分配的解释,大多来自于收入占有分布这个阶段上的经验。根据上述理解,我们对收入分配的研究首先从考察收入形成分布入手。作为收入分配的客观对象物质财富是怎样形成的呢?收入,在其直接形态上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简单地看,货币代表着社会生产出的物质生活资料。物质资料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是由构成国民经济的许许多多分散的但又互相联系的生产单位所进行的。这些生产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个集聚,它们是物质财富的源泉,作为收入的基本客观实体就是在这许许多多的生产力集聚点上形成的。在商品经济中,物质财富采取了价值的形态,分布于国民经济中的各个生产力集聚点表现为许许多多的经济上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它们构成了收入的源泉。因此,在收入 分配的起点收入的形成阶段,由于收入创造活动的性质,收入首先在分布在各个生产力集聚点上形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P950)马克思这里所说是劳动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但并不决定这个价值如何在各种生产当事人之间分配。对于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生产单位),劳动就其形成相应的价值来说,这个生产者(或该生产单位)对这个价值的占有也是基于他在活动中的创造,而不是在一个更大的整体中的分割。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指的是商品经济中独立活动的经济单位或经济组织,而不是指独立的个人①。这些基本的经济组织把社会生产关系分成了两部分:在外部,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内部,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外部,由于经济组织的独立性,收入的最初实体在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的是分布的关系,每个生产者所获得的收入多少基本上取决于他们占有的生产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的多少,以及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劳动实现为价值的程度。从理论上说,在这种关系下不存在一部分成员占有另一部分成员的劳动成果,因而,存在着的只是收入的分布。相反,在经济组织内部,由于生产力及其运动的整体性,劳动者是共同创造着物质生活资料,因此生产成员之间不以商品交换关系相对待,在这里存在着的只是收入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成的基本分配关系,这种分配把一个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收入实体转化为具体的收入形式,如工资、利润;其二,各类具体的收入形式再向具体成员的个别收入转化,形成每个个人的一定数量收入。在生产性经济组织外部还存在着商品经济关系及资本关系,维持这些关系又产生出各种纯粹流通、服务等非生产性活动。由于这些活动本身不生产物质产品,也不提供以物质产品使用价值运动为依据的服务,因此,这些经济组织在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只能是来自于生产领域。这类组织的收入形成构成了生产性组织外部的另一类分配关系。这类分配关系的特点在于,它们发生于市场活动之中,表面上采取了交换的形式。因此这类收入分配往往与生产组织之间的收入分布相混淆。以上概述了国民经济运动中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关系下收入的分布与分配两种情况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整个运动中相互联系、相互交错的情况。作为国民收入运动的最终状态的收入占有分布状态,就是上述收入形成与运动中分布与分配的产物。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下面要讨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概念,我们是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意义上来进行这种讨论的。(一)社会生产关系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依据 国民收入的分配是伴随经济活动的进行,在社会生产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作用下的过程,社会生产关系是决定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依据。社会生产关系在分配过程中通过两个方面体现自己的作用,一方面,它通过补偿劳动者的劳动力耗费,使社会生产能够在一定的形式下不断地反复、延续和扩大,在这方面,社会生产关系赋予自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生活资料以特定的收入形式并决定着它的数量界限;另一方面,它集中剩余产品,实现剩余产品的一定使用方式。在这方面,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剩余产品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数量。收入的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得以实现、物化的手段和形式。可见,收入的分配意义远不只在于把做好的蛋糕分配给各个社会成员供他们享用,更重要的,收入分配承载着社会再生产的物质功能和特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功能。从其物质生产功能上看,收入分配必须保证社会再生产的物质生产力的补偿,这就是保证物质财富的生产者生产工人的劳动力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乃至水平的提高。从其社会功能来看,收入分配的性质从属于、体现着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更根本上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剩余产品的形式和使用方式就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的突出体现。马克思曾就资本主义及以前社会生产关系的剥削性质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P263)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收入分配的社会功能则是保证劳动者自身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的个人及家庭需要、社会共同需要,以及继续发展需要的物质产品供给。收入分配所承载社会生产关系的这两方面功能实现劳动力以及物质资料的再生产、集中剩余产品,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在收入分配活动中的体现。其中,其实现物质资料再生产功能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要求,是收入分配活动的首要和基础性功能;相应地赋予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以特有的社会形式,以实现剩余产品的集中和特定使用方式则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生产关系在收入分配活动中的核心功能。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可以将两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剩余产品的特定使用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规模和水平的提高;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则加剧两种功能的对立,使它们在长期发展中互相矛盾和削弱。(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根据不同环节上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同分配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收入分配活动又被划分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什么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近些年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理解,即,把个人通过自己的工作取得收入的过程称为初次分配,因为这是收入第一次分配到个人手中;相应地,把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转移支付活动称为再分配,把再分配理解为收入到个人手中后再从个人手中流出、转移的过程。沿着这一思路,又进一步把通过慈善机构募集资金资助困难群体的活动称为三次分配。譬如,有文章这样介绍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这些理解在一些学者和主开题报告流媒体中被认可、接受、运用,并有成为研究分配问题的既成概念的趋势。为此,有必要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等概念进行展开分析和澄清,以获得能够如实反映国民收入分配真实过程的科学概念。1.关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概念中,初次怎样理解?作为国民收入分配总结构中的一环,它之所以应当成为初次,是因为这一分配在整个总分配结构中处于基础、首要地位。这样一来,确定初次分配的含义就需要对经济活动的运行结构、国民收入的源泉及形成方式等有系统的理解。这一理解的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初次分配的概念。当前,在理论上对国民收入的源泉及形成方式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的再生产理论为基础的理解;另一种是以个体主义的神秘化价值理论为基础的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作为收入分配对象的价值形态的财富是在生产领域中创造的,因此,生产是收入的源泉,收入分配的对象只有通过生产活动才能形成。政治经济学还认为,人类的社会生产活动是再生产过程。为了使再生产能够进行,首先要从社会总产品中将生产过程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加以扣除并用于补偿这些消耗,余下的部分才能作为国民收入,成为收入分配的对象。在社会总产品中除了补偿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物质消耗以外,还要从国民收入中取出足够的产品用于补偿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的直接能动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维持、保存乃至扩大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要求,没有劳动力的充分再生产,社会生产力就会萎缩。因此,将用于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部分分割出来,用以支付劳动者的收入,是国民收入形成后首先要做的分配。这一分配过程支撑着社会生产力中劳动者这一能动因素,从而维持着整个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使社会再生产能够维持和发展,因此,这一分配构成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可见,初次分配在国民经济乃至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中承担着基础性作用,没有这种初次分配,就没有经济活动的延续。其初次地位是社会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不是可以由人随心所欲地 定义出来的。对国民收入的其他分配活动都必须在上述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其他分配项目所分得的国民收入数量,不能挤占初次分配中用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生活资料所表现的收入量。从这后一点来看,也可以看出上述初次分配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以确立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份额为内容的初次分配,不仅在维系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存在与发展方面处于社会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而且,由初次分配所确定的工资与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之间的关系,使劳动(价值)、产品、价格三者之间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关系。以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为中介或载体,货币价格与产品中凝结的劳动时间在数量上得以对应。这样,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就为社会经济中提供了货币价格背后真正的价值尺度。因此,初次分配在整个价值体系中也起着基础性作用。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将另行撰文给予展开论证。在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进行阐述的一些著作或文献中,关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概念还存在着另一种稍微宽泛一些的解释。按照这种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与资本主义生产直接联系的各个阶级、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从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社会国民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领域雇佣的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它采取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形式(P135、136),这样,不仅国民收入中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就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所做的分配属于初次分配,而且,产业资本家之间以及产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之间以平均利润率的形式对总剩余价值的分配、职能资本家与借贷资本家之间对平均利润的分配,以及土地所有者向产业资本家索取地租的分配等等都归于初次分配。从这里所说的分配内容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属于经济活动运动过程内部产生的分配过程,可见,这种解释是把处于经济过程的分配活动都归于初次分配的范畴。与此对应,把由国家运用行政力量进行的分配活动称为再分配。(P136)如果我们从理论的逻辑与意义以及社会经济的真正运动过程考察,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这种解释有些不够准确。它未能把它所规定的初次分配概念中不同性质的分配过程给予明确的区分,在这种解释中,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划分只作为与其他以剩余产品分割为内容的分配平行并列而存在,必要产品只是作为劳动者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这样,国民收入中划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意义被淹没在各种分配之中,初次的概念中充其量也只留下了时序的意义,而失去了其逻辑上和实践上的基础意义。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并不是把上述所引的初次分配中的所有内容都同等地对待的,其中,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分配被置于第一卷的基本理论内容。而在对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分配的论述中,关于工人收入的论述又是放在了最前面(第一卷第四章)。可见,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构成了剩余价值理论的直接前提,而其他各种分配则是马克思在完成对资本主义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本质及规律论述以后,才在《资本论》第三卷加以阐述的。马克思指出,这些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P928)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给予了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割为内容的分配以突出、独特的理论地位。因此,我认为把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分割规定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有助于反映这一分配所特有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有助于明确区分这一分配与其他各种分配的不同性质。简历大全 当前理论界存在的另一种对初次分配开题报告的理解,即前面提到的,把每个人从自己的工作职业活动中拿到的货币收入看做是初次分配,与此相应,把政府用行政手段从个人手中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看做是再分配。并据此推论,认为初次分配的依据是效率,而再分配的依据是公平。以此为基础,又产生出一系列关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与效率、公平等的讨论。这种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概念的理解与我们上面所谈的理解完全不同,在此,我们对这种理解进行必要的分析。首先我们考察在这种初次分配的概念中初次的含义。从与之相关的理论内容及推论来看,这里的初次指的就是个人直接从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收入。如果这时的收入被看做是初次分配的收入的话,那么,也只是说这是收入首次到达个人手中。但是,首次作为个人收入的价值,在它到达个人手中之前是否已经历了若干的分配过程呢?如果回答是,譬如按照我们前面对收入运动过程的概述,作为收入的价值经历了形成分布收入分配收入分布的历程的话,那么,一笔价值作为收入到达个人手中时,它已经不是初次分配的结果了,而是经历了一系列生产、流通,并在其中实现若干次分配的结果了。可见,把价值作为收入进入个人手中这个过程理解为初次分配是不正确的。显然这时的收入只是从个人的观点看是初次到来的收入,但就这个价值本身的经历来说,它很可能早已经不是第一次经历分配过程了。这种个体主义的思想方法决定了它观察经济活动的方法,是以个人为原点的,而从个人观点所观察到的则往往是事物运动所呈现在社会表面的现象。如果回答否,即价值作为收入到达个人手中之前未经历任何分配过程,那么,由此推论价值作为收入到达个人手中只能是第一次被创造出来,并且个人取得收入的行为也就是价值创造的行为。只有这样,在其理论内部才能达到自圆其说,譬如建立在这种理解基础上的初次分配依据效率等论断就是依据这样一种价值理解。但是,这样的解释却又遗留下另一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即价值是什么、价值是如何形成的、个人又是如何创造价值的。没有对这些问题的说明,作为收入实体的价值仍是一个没有概念的神秘物,在此基础上的收入分配也不可能成为科学的理论。对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这种理解,把个人取得收入的过程等同于价值的创造过程,从而把具有复杂结构与运动规律的经济活动简单化地理解为个人在价值形成中独立的予与取的活动,成为个人的投入产出。这种理解事实上否定了经济中存在着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过程,在它的理解范围内只存在着收入的分布而不存在着以收入分割、转手等为内容的收入分配。按照这种理 解,如果个人收入直接来自于市场,那么市场所支付的就是这个人所创造的,如果个人收入直接来自于某一分配者,这一分配也不过是一种表面上的分配,这一活动无非是按照某个人的贡献把他所创造的价值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他。这样,所谓合理的分配不过是使个人的收入更准确地体现他的贡献而已。这种理解所体现的实际上仍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思想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收入的创造与分配是一致的。既然收入的分配与创造是同一的,那么事实上也就只有收入的分布,而不存在收入的分配。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收入实体的价值是在生产领域形成的,当它在各种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各类生产关系作用下转变为各种形式具体的个人收入的时候,它已经经历了多次依据不同具体标准进行的分配过程了,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并不总是个人创造的产物。可见,这种对初次分配、再分配范畴的理解,是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不相容的。为了更清楚地认识这一理解的错误,还需要对价值这个收入的实体,它的本质、成因等做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够消除罩在分配问题上的误导和偏见。2.关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形成后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发生的分配过程。随着对初次分配的理解不同,对再分配的理解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我们上面已经把国民收入中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划分,尤其是其中的必要产品的确定,规定为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所有对已经形成的剩余产品做进一步分割的过程都属于再分配。从理论上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只能发生在对剩余产品的进一步分割上,而不包括对必要产品的进一步分割。这是因为,必要产品的功能决定了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容许它被再分配用于其他的用途。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存在着一定的伸缩空间,因此,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着对以必要产品为基础的收入的再分配过程。收入的再分配活动既体现着由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一般需要的内容,同时,又体现着在具体的社会生产方式下,由生产关系性质所决定的特殊内容。前者是再分配内容的一般,后者是再分配内容的特殊。这些内容都要通过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的具体分配形式和分配机制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中所体现内容的特殊与一般越能相互吻合,使特殊更好地反映一般的要求,这种分配就越能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关于收入再分配中体现的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一般需要,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所涉及,在那里,马克思讲到在社会总产品用于个人分配之前应当从里面做六项扣除。马克思所讲的六项扣除,除两项属于再生产需要外,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共同消费的部分,这是任何社会都必须支付的费用,只有做了这六项扣除以后剩余的社会产品才可以作为个人消费资料进行分配。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这种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P304)当然,由于已经做了上述诸项扣除,每个依据自己的劳动凭证所领回的个人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一定是小于他所给予社会的劳动量的。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主要是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般原则,其中并不反映实际扣除的实际顺序,因此,虽然马克思说是总产品用于个人消费之前的扣除,但这种扣除从地位上仍应属于再分配的范畴。在马克思所讲的对总产品各项扣除(后五项)与生产领域劳动者个人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这个自由空间就是社会向非生产领域人员再分配剩余产品的空间。 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所说的这些扣除是蕴含于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过程中,通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现的。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剩余价值生产使得在再分配领域,资本家无限占有剩余价值进行资本积累的需要与工人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及社会共同消费需要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矛盾。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是要努力使这一中间地带产品的使用能够在积累和发展生产力、满足和扩大共同需要与丰富劳动者个人物质和精神生活以及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满意的平衡。再分配过程是包括多种性质分配的多层次过程,而不是一次分配过程,这里的再分配并不意味着是第二次分配,而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所发生的所有各种分配,因此,流行说法中所谓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并不是科学的概念。根据再分配过程在性质、手段上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再分配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基于不同经济活动相互关系的再分配、基于国家行政手段实现的再分配、基于价格手段作用的再分配、基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再分配。总结大全第一,经济领域内部基于不同经济活动相互关系的再分配:这一类再分配是在经济的运动内部发生的,它是在初次分配确定了劳动者必要劳动份额的基础上,由社会生产关系要求产生的各种非生产性的经济活动,通过与生产活动发生经济联系而形成的收入再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这种再分配包括商业资本对商业利润的占有、借贷资本对利息的占有,以及土地所有者对地租的占有。这些占有内容,表面上采取了服务的形式和市场活动的外观,甚至采取服务价格的形式,因此,常常被理论界误认为是初次分配。这种再分配在业态上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各种各样的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从形式上看,这些活动是服务在市场上的交换,但是它的交换规则完全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换,这里表现出的价格是价格的不合理形式,是性质上与价值概念相矛盾的形式。因此,本质上看它们是收入的再分配过程,是经济领域中各类非生产性人员分割生产领域形成的剩余价值的过程。第二,基于国家行政手段实现的再分配:国家承担着社会管理、安全等职能,在现代社会,国家也承担着愈来愈多的经济职能,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经济职能不仅包括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包括对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总体结构与设置的建设、调整工作;国家还承担着发展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的职能。此外,国家还要组织财力向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资料。所有这些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支持,这些物质资料需要通过财政手段以税收及其他收费的形式从社会剩余产品中获得,形成基于国家行政手段实现的再分配。这一类再分配本身又有着由自身的依据需要和承担能力所确定的分配原则,它也不同于市场化的交换原则。 第三,基于价格手段作用的再分配:从本来的意义上讲,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从数量上看它是商品向货币转化的数量指标。在这样的意义上,价格的作用只是形成收入在生产者之间的分布,而不是收入的分配。但是,在现实的市场上,由于垄断势力的存在、产业发展中结构改变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变动等因素,都会使一部分商品的价格背离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价格索取的收入与它所代表的商品的价值之间的不一致,使交换过程中形成价值从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转移,产生收入的再分配。价格机制的再分配是形式上比较隐蔽的再分配,它可以是成体系的,也可以是发生在局部产业或产品。价格机制的再分配也是以存在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关系为依据的,所依据的生产关系越深刻越稳定,价格机制的再分配就越系统。第四,基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再分配。除以上分配形式外,一些社会慈善、求助机构以非经济、非强制的方式,诉诸道义理念从社会上集中一部分货币收入用于对因各种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等受到损害而暂时或持久丧失生产劳动能力的人群的救助。这部分收入从本质上说也是来自于已经构成个人或单位收入的社会剩余产品。严格说来,这类再分配活动不属于经济活动的范围,它们是社会活动的一种,它们在社会总收入的分配中也不可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这类再分配不构成经济理论分析的对象。开题报告以上,概述了我对再分配概念的理解,按照这些理解,时下流行的一些有关再分配的概念就显得比较单薄、浮浅了。时下一些流行的理解中,由于把初次分配理解为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再分配也只是限于国家税收手段从个人手中再取走一部分收入。按照这种理解,再分配也就变成了简单的第二次分配。显然,这个简单的第二次是不能容纳经济过程中复杂的收入运动的,因此,需要用所谓的三次分配、四次分配等累加来弥补。在经济有机体内部,收入的运动是多层次、多因素影响的,而不是线性的,因此,把再分配理解为第二次分配,继之产生的三次分配、四次分配等概念只能是罗列现象,不足以作为构建科学的分配理论的概念基础。在一些有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辞典、全书中,对再分配的解释,主要是国民收入在生产领域以外的分配过程,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来实现的。在这一类解释中,我在上面所讲的经济领域基于不同经济活动相互关系的再分配和基于价格手段作用的再分配等内容,既没有体现在初次分配阶段,也没有体现在再分配阶段,因此,对再分配的这种解释是不完整的。按照这种解释初次分配是在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经济以及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原始收入。(P98)这种由生产工人所得到的工资、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得到的利润和地租的一部分,转归不参加生产的其他阶层所得的过程,就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P136)在这些解释中,与商业资本、借贷资本活动相关的收入获得都没有包括在内。另外,有些辞典、全书、教科书等在阐述分配问题时,关于价格引起的再分配内容,有的只提到通货膨胀的再分配作用。人们之所以只把由财政预算形成的分配列为再分配,其中的原因恐怕主要是只有在这一领域才明确地感觉到对收入再分配。但是,按照这些解释所形成的再分配概念,并未能把所有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都包括在内,因而是不完全的。 上面,我们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概念给予了全面的说明和界定,这种说明和界定的依据就是从财富的形成到最终消费所经历的逻辑过程以及各个阶段在财富的整个运动形态变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对收入的运动过程给出一个全面的、科学的框架,作为分析收入分配问题的总体理论结构,以便在这个理论结构下准确、科学地认识实际经济生活中各种具体分配现象及问题的地位、性质。注释:①注意到这一点并不难,但是十分重要。在许多研究者的观念中,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独立的社会成员两个概念混淆不清,用后者代表前者,把前者充当的角色等同于后者承担的角色,把独立的社会成员当成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此,把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的许多分配关系当成了商品经济中的收入分布关系,进而用这种关系的内容解释个人收入的多少,于是就有了所谓初次分配重效率、贡献等提法。这些观念事实上否定了存在于社会经济中、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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