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的司法困境及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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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微博侵权从整体上看,也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于此,但因微博本身的独特性,因而与一般侵权行为又有所区别。一些用户在发博文或跟贴时不知自已的言行是否侵权,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不知该适用那一标准进行界定,是特殊侵权案件还是普通的侵权案件存有不同的认识。3、注册门槛低及非严格的实名制。虽然新浪、腾讯等网站实现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微博实名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或用虚

2、假信息注册的情况。微博用户在向各大微博运营商申请账号时,只需按照各网站设计的固定格式进行注册即可,各网站也无法审查所填信息的真假,而对于前台运行的用户名,用户则可以用网络名称也可以使用昵称。面对此种情形,微博用户在发微博时若侵犯到他人权益,因注册信息的不真实性,所以无法查找到真实的用户资料,滋生微博侵权的频发。4、侵权成本低。用户在发微博中,当通过网络爆料而侵犯他人权益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能会在短短的时间内而传遍开来,从而使企业的形象或名誉受到极大的影响,也会使个人名誉扫地。面对如此恶劣的影响,受害人通

3、过艰难的维权诉讼,所获得的也可能只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删除微博等,对于损失方面,法院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对于精神损失方面并没有太大的支持。而对于受害方来说,因无法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多大,从而使所获赔偿较少,有时根本就不能弥补实际所带来的损失,从而使赔偿得不偿失。故此,处罚力度的较轻助长了侵权人恣意妄为和肆无忌惮,从而导致微博侵权屡禁不止。5、法不责众心态的影响。随着网民的越来越多,使用微博的人也与日俱增。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4、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超过半数网民使用微博。在如此多的用户使用微博的情况下,由于信息量大,审查不严,导致所发布的信息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当这些不真实的信息被跟贴者跟帖或者被评论时,所有该条微博的“围观者”都是侵权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当该种行为频发,具有一定的大众性时,即使该行为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达到法不责众的程度时,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正是在从众心理以及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下导致微博用户肆无忌惮侵犯他人或公众的利益。二、微博侵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7月1日施

5、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条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首次进行明确的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调控确立基本准则。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第二款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即“通知规则”,第三款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即“知道规则”。该条三款对指导我们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进步的表现。微博作为互联网上的一个交流平台,当然的也适用该条,该条为我们规制微博侵权具有以下指导意义:1、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何

6、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③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②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3-01/15/c_124233840.htm。③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6/15的地位举足轻重,在侵权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直接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则、损害赔偿原则及方法,体现了侵权行为规制的立法取向和价值功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虽没有

7、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条文的规定来看适用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对于微博侵权是否当然适用该规则了?从比较法来看,世界各国关于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大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既然微博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那么对微博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应在情理之中。微博的出现体现了科技的进步,也为网络提供言论表达的通道。如果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要求承担严格责任,必将会对微博施加严格的审查义务,增加运营商的成本,进而影响到微博的发展,不利于言论自由的表达。另外,受害人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若要求其证明

8、微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可能是比较困难的,但是通过《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通知规则”,就使得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过错判断较为容易,当微博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时就存在过错,而在“知道规则”项下,若微博服务提供者明知存在侵权而不作为时,便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世界各国对网络侵权所采用的普遍做法,也是在实际运行中被实践所检验过的,对微博侵权采用该原则是与现实相符的。2、责任主体。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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