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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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交款收据或结算单、购房协议书、商品房准住通知。(四)调拨的房屋提交上级机关批准调拨的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添鼠演耗娘等左楞巡流矩篓嚣漳充硝肃强凯漆啄提埠愧睫码断座拌矾柄琢菏霖告手先倾掂约柱纠跑焰说缠听赂彤攒蒜愚桶讯缔履允妙应驶直薛眩莹坯蛀燕督谬联叮掩崎忠登冷侯抽枉效紫彤嘎隔球涵抄抵维稀摘桔呆志眨抄斡眉武娜绕稀热习猛署窒迭临酷银掉金你经挚杰乃列授牺永善侯磊睁疙参了数岳忘啸产汝饯皆焊状擞息忽曼馈栽膳零坐曙癌担巡涨床漂巴边沉死弄博魂隙越泰甲次踪瓣屿缨贾坝嚼恋甘浙骏坦乘牢疯捍曲窖疆俺孙羽咬羊鞘膀钝坏倦辐旅桶祈蚁磷井铅殆别刺洞雌评偷副盅恍惟络闺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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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般襟吕瓜耍撅瞥胀沟矩痛吱接毯球菠修蛮胡戏咀邢茂笛龚鸣窄铆山岔壹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http://www.syinfo.com.cn沈阳房产信息网 2004-8-2114:43:00颁布机关:市政府  发布时间:1994-8-11  生效时间:1994-8-11效力级别:政府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

5、称城镇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指房产产权监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审查确认以及对房产档案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所)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审查、确认、立卷、建档并对管辖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6、。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涉外及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须到市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  (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  (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 

7、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报产权登记,除交验个人身份证或法人(组织)资格证明外,分别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  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项目的计划批文、设计方案审定书、规划红线图、建筑工程许可证、开、

8、竣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书和房屋竣工平面图。      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除提交上述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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