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ID:20018642

大小:2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_第1页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_第2页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_第3页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是安徽省政府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办法。该办法于1998.5.25颁布并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四章产籍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政府令第103号 1998.5.25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编辑本段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以及设定或

3、者终止房屋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管理单位申请办理。  第六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  申请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产权人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平面位置图等有关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批准文件。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

5、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二)购买的新房、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者购买的房屋,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合并或者改建、扩建以及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房屋所

6、有权收归国有的,自行为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自事故或者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自抵押、典行为设定或者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

7、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明不全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房屋产权确属申请人的,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经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的,颁发房屋权利证书。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条房屋权利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的;  

8、(二)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产权受限制的房屋;  (四)未依法缴纳房屋契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登记情形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有效证明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违法建设或者临时建设的房屋;  (二)非法转让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已办理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