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业务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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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业务时间规定征收管理业务范围时间内容出处税收征管1日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细则》第六十八条3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10日扣缴账簿管理: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细则》第二十五条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细则》第七十八条15日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3、理注销税务登记。《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账户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细则》第十七条 遗失登记: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账簿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细则》第二十二

4、条财务制度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细则》第二十四条 保全后限期缴纳: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细则》第五十八条减免结束报告: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细则》

5、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细则》第七十三条 20日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0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6、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经营地点变动: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

7、税务登记手续。《征管法》第十五条《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第十六条其他纳税人税务登记: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应当自扣缴

8、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细则》第十三条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公告送达: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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