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业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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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业务培训讲义第一章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第一节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总则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征管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

2、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征管法》总则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二节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一)政策依据:《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30(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

3、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下同);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5.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外;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8.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9.其他有关资料。注: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第1、3、6项等资料。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局办证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税务事项能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变更税务登记(一)政策依据:《征

4、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0注意:纳税人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作变更税务登记处理。(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

5、及变动的提供);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涉及变动的提供);6.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7.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涉及股权变动的,由主管税务所核实股权出售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扣缴后再上报。注销税务登记(一)政策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6、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0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机具;6.如有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7.如国税管理部分税种的,应提供国税部门的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8.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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