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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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安监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我局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听证事项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二)作出重大处罚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听证程序;(三)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第三章 听证组织第五条 安监局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11-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通过告知形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而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我局或者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并经我局确认。-11-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六)我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第十二条 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11-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与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本局的联系方式;(六)本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五章 听证结果第十五条 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11-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讨论。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缩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11-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错误资料的。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库车县安监局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公示制度第一章 总则-11-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库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公示重点工作的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库车县安监局是重大决策公示的责任主体。局主要领导是重大决策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大决策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第二章 公示范围第五条 我局在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二)重点项目设施建设“三同时”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四)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公示方式第六条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  (二)办公区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11- 第四章 公示程序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一)事项确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本局确定。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时间;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四)公示时间:   根据公示事项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八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县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在组织公示时,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11-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告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第六章 附则第十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公示制度由库车县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公示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库车县安监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11- 第二条库车县安监局是本局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第二章通报内容第五条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一)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中涉及我局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四)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第三章通报方式第六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一)县政府信息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办公区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11- (三)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第四章通报程序第八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通报的重点工作,按规定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备案;第九条重点工作通报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四)我局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采纳情况;(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第十条实施重点工作通报,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第五章通报时间第十一条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通报。通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众关注以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第六章管理与监督-11- 第十三条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接受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重点工作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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