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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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清市教育局融教[2010]3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民办学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下,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能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特别是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召开有物价、财政、公安、消防、卫生、交通、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全市民办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议”,出台《福清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采取了资金监管、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广告行为、建立民办学校政府督导专员制度、健全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定期通报制度、限期落实民办学校法人

2、财产权等措施以后,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但在2010年4月进行的民办学校2009年度审查及2010年9月进行的开学初专项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学校存在较为严重的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不规范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广大群众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工作安排:1、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1月下旬,市教育局召开全市民办学校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及政府督导员会议,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进18行部署。2、自查自纠

3、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民办学校要针对学校的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进展情况每周向各校政府督导员报告,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及自评表经政府督导员审核后报给我局。自查自评报告参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收费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撰写。3、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起,我局将结合2010年民办学校年度审查工作,对民办学校规范财务与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2010年年审的主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全部工作于2011年5月前结束。二、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要求1、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4、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体依据我局制定《福清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执行;2、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要配备齐全,持证上岗,财务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财务规定做账;3、民办学校应有年度财务预决算,规范经费开支,支出审批手续规范齐全;4、民办学校收费应全部使用财税部门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收款收据、白条,所收费用应全部进入学校基本帐户,不得坐收坐支,挪用办学经费。今后,发现继续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收费的民办学校,将按挪用办学经费论处,追究学校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责任;5、民办学校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学费的30

5、%存入监控账户。民办学校应大力减少隐性债务。6、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7、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18固定资产应当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8、民办学校要按相关会计法律规定,按月编制学校财务报告,交驻校政府督导员签阅,并由政府督导员在例会时报送市教育局。9、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将协同纠风、物价、财政、审计等相关部

6、门,定期对全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办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学校财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要求1、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签订收、退费协议工作的通知》[

7、榕教民(2005)60号]等文件精神,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多年一次性收费”或跨学年预收。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中的收费内容不能出现“多年一次性收费”或有超过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退费协议书》,严格规范收、退费行为。各校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提供服务等代办费,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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