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专校院日语辩论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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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大專校院日語辯論比賽」規則2008年9月20日改正第1章大會進行程序之規定第1條目的本競賽之目的,係藉由辯論比賽,提高國內大專院校等高等教育機關日語學習者之日語能力、理論性思考能力、批判式思考能力、傾聽能力、資訊蒐集.分析.運用能力及口頭發表能力。第2條辯題本競賽之辯題為政策性辯題。該年度內所舉辦之各比賽的辯題皆統一且唯一。第3條比賽之形式1.本競賽依規定之形式進行比賽〈細則1〉。2.比賽中的各階段,分別為各參賽隊伍之發言時間。該時段中,該隊伍的發言如有中斷或剩餘,必須等待至規定時間才能開始進行下一階段。第4條比賽之進

2、行1.比賽依司儀指示進行。每位辯士、聽眾皆須聽從司儀的指示。2.各階段辯士的發言不能超過規定時間。如發言超過規定時間,超出時間外的言論將視為無效。另外,發言順序和內容之說明也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第5條各階段辯士之職責1.本競賽由參賽的4名選手分別擔任申論、質詢、第一答辯、第二答辯之辯士,質詢的答辯由申論之辯士來擔任。2.本競賽允許參賽4名選手以外的1名顧問參與比賽。但該名顧問於比賽中並無發言權。其主要工作為分析對手發言的內容,並於各準備時間內給予辯士適當的指示或建議。是否採用顧問制度由各校自行決定。3.如遇特殊情況導致辯士無

3、法參賽時,可由顧問代理其職位〈如有多位辯士缺席時,則由主辦單位決定因應措施〉。4.每場比賽需提出參賽者名單。同一隊伍內可變更辯士及辯士之任務。第6條參賽資格本競賽之目的係透過辯論比賽以提高日語能力,凡具日本國籍、或以日語為母語者、就讀日本的學校或教育機關〈含日本以外國家之日本人學校〉三年以上者,均不具參賽資格。1第7條比賽語言本競賽以日語為使用語言。但不限制證據資料的語別,除了固有名詞等無法翻譯的語句外,皆須翻譯成日語或添加日語說明。第2章辯士之責任第8條達成溝通的責任所謂「溝通的責任」是指各辯士須清楚地發言,並將內容正確傳

4、達給評審、聽眾。為達成責任,發言時必須注意到發音是否清晰、速度是否適當、以及足夠的音量等等。如果未能充分達成溝通的責任,無論發言內容多麼精采,評審對於發言內容無法適當地瞭解的話,將不列入評分範圍內。第9條禮儀表現不得使用過度攻擊性的表現、或造成評審及聽眾不悅的表現,以及拒絕與對方溝通的言行表現。第10條主張須有依據辯士對每項主張皆須有依據,並負有舉證的責任。應證主張的提出方法可分為理論性的理由敘述方式,以及提示證據資料等兩種方式。所謂理論性的理由敘述是指不出示證據資料,採用公認的想法作為理論主張的根據。所謂證據資料則是指資料

5、報告、統計資料、專家意見等具有書面記錄的資料。第11條符合證據資料的條件1.證據資料的認定基準,是指第三者可以查證的公開刊登之出版物,以及政府公開發表之報告書或具有同等性質的資料等等。2.提示證據資料時,須註明作者頭銜、作者名、文獻名、發行年份,並以口頭敘述開始引用處及引用結尾處。網路資料也同樣需註明作者頭銜、作者名。如果未能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據資料,將被判定為可信度較低的資料。3.當評審或對手要求舉證所述內容時,必須盡速提出。但是,要求對手提示證據資料只能在準備時間範圍內進行,並於準備時間結束前歸還。4.可將數據以圖表或書面

6、海報之形式出示,並對評審及對手進行說明。圖表化資料可視為證據資料之一,但須註明作者頭銜、作者名、文獻名、發行年份。另外,海報只能作為輔助口頭說明,不能省略口頭上的說明。海報使用的有無或多寡並不影響評審基準。第12條違規及處分21.如有違規行為時,經評審及實行委員會的判斷,依違規程度處以警告、扣分、判定為輸方、出局等處分。2.認為對方有違規行為的話,可在比賽剛結束時,取得司儀的同意後,向評審提出申訴。第3章各階段之相關規則第13條計畫本競賽的反方立場是支持維持現狀,不可另行提出與正方相抗衡之提案或計畫。因規定反方立場必須支持維

7、持現狀,即使提出計畫亦屬無效。為避免造成混淆,有時會由評審作出必要說明。此外,反方不得直接攻擊正方所提出的大會統一計畫。第14條質詢質詢採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質詢的主導權屬於發問那一方。第15條新論點「新論點」,亦即申論中並無提出,而在答辯時才提出的主張、證據一律視為無效且不列入評分範圍內。但針對對方所提之主張、證據進行反駁時,所提出之主張、證據等則不視為「新論點」。第16條延遲反駁針對對方的主張、證據所提出的反駁,為了讓對方有充分再反駁的機會,必須盡早提出。易言之,針對正方申論,反方應在第一答辯或反方申論時提出反駁;針對反

8、方申論及反方第一答辯,正方應在第一答辯提出反駁;針對正方第一答辯,反方應在第二答辯提出反駁;針對反方第二答辯,正方應在第二答辯提出反駁。未能構成此條件之反駁稱為延遲反駁,視為無效,不列入評分範圍內。第4章評審標準第17條評審比賽的判定由評審決定。評審人員評定下列二項。1.判定勝負(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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