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基本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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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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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人学2007届坝I:学位论文内容摘要摘要以保险金为对象的诈骗犯罪的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并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严重危及保险事业的发展。为有效打击该项犯罪,我国在现行‘刑法》中,单独以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在本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中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力图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对保险诈骗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较为深入地研究,以期服务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分为下述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诈骗罪概述”:文中重点论述了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

2、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接着叙述了保险诈骗犯罪在国内外的现状;同时分析了现阶段保险诈骗犯罪所具有的突出特点和趋势;最后重点对国内钋保险诈骗罪立法状况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比较,特别是对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描述。第二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研究”:本文通过分析、探讨得出以下结论: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制度(或秩序)与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其中,主要客体是保险制度(或秩序),次要客体是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3、表现为单位或个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骗取保险会的犯罪目的。第三部分是“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在于:保险诈骗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方

4、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保险诈骗罪属结果犯,因此它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郑州人学2007届顾I:学位论文内容摘受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区别保险诈骗罪的预备与未遂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中实行行为着手的时点,文章认为,应将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侵害保险金与保险制度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时,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罪数时,要注意分清是一罪还是数罪,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可能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故

5、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犯罪时,应为牵连犯,但按照‘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在实施诈骗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犯罪行为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如果行为人实施完犯罪的准备工作,又未着手进行保险诈骗,应以同一个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手段行为的既遂和目的行为的预备,是想象竞合,应根据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以放火、杀人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由于单位不能成为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对单位只能追究保险诈骗罪的责任,而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

6、关责任人员则应以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与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保险诈骗行为人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时,应先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然后再比较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是否分别定罪、定为何罪;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另外,文章还论述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罪的界限,从而使对保险诈骗罪有了较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第四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

7、善”:文章在充分肯定我国保险诈骗罪刑事立法的优点的同时,对97刑法保险诈骗罪中的立法缺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认为在保险诈骗罪主观构成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应弥补本罪犯罪主体规定之不足,认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被追加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之一;应改善本罪叙明罪状方式之不足,认为应增加“以其他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这样一项概括性堵截规定,以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导致对犯罪现象的放纵;应适当提高保险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建议郑州人学2007届顾I.学位论文内容摘拦立法将保险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上升为无期徒刑,以

8、维护刑法的内部协调,真正做到罪刑均衡。作者希望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有效打击该项犯罪,从而来减少保险诈骗的发生,使保险事业沿着正常的轨道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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