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出口退税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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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什么时候核销?进料加工年度核销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进行。核销的对象是什么?企业上年度在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没有核销会怎么?在企业进行手(账)册核销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可照常进行免抵退税审核,但暂不办理免抵退税审批。如何才能做好核销工作?一、平时做账、申报退税要注意:1、以进口报关单到岸价入账、不漏单。确保进口报关单张数与进口金额与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信息一致。进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份数;进口总值是扣除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复出口、进料边角料复出口、进料料件退

2、换、料件放弃、进料料件内销、进料边角料内销、出料加工、进料成品退运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2、以出口报关单离岸价入账、不漏单。确保出口报关单张数与出口金额与加贸信息一致。出口报关单份数是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出口总值包括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不予退(免)税出口等全部出口总金额扣除进料成品退运等各类调减项后的总金额;免抵退税出口数据应包括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单证不齐及信息不齐的全部出口数据。核销前要那些准备?1、对于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海关已核销的,企业应尽量在次年进行免抵退税核销申报前完成该手册全部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正式申

3、报、审核。以免造成二次核销。2、对于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前期单证不齐申报,在2014年度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未收齐单证且未申请延期申报的,应在办理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申报前,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进行负数冲减,再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免税或征税申报。对于2013年度以后出口货物劳务,单证齐全、信息不齐,无法在免抵退税申报截止期限之内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且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备案申报的,不可再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或征税申报。3、2013年8月1日前虚拟法下出口

4、金额和进口金额。核销的具体步骤是什么?1、到税务机关获取加贸信息反馈,读入申报系统,避免申报不准确。2、税务机关获取加贸信息反馈与退税申报系统中已申报的数据,检查出口报关数据是不是有差额,查找原因,漏单?单价错误?出口价格错误?漏单要补申报后再核销,对于超期未备案单据做免税或征税申报。按税局提供的加贸信息和企业进出口数据比较,评估对企业的影响,如果影响较小,可按税局提供的加贸信息来填写《核销申报表》。3、XF情况下的操作(1)免抵退税核销申报录入“基础数据采集”à“进料加工业务明细录入”à“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跨计划分配率年度使用的进料加工手(账)册,

5、应按同一个手(账)号、分不同计划分配率年度填报《核销申报表》,每个年度填写一条记录。企业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剔除已按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出口销售额。(2)免抵退税核销申报和打印“免抵退税申报”à“生成进料加工数据”“免抵退税申报”à“打印进料加工报表”(3)实际分配率的反馈和确认“反馈信息处理”à“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基础数据采集”à“进料加工业务明细录入”à“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企业对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进行核对,如无异议,在“企业确认意见”栏填入XF(相符),

6、在“免抵退税申报”à“打印进料加工报表”中打印《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签字盖章后报税务机关,电子数据不用再进行申报。END4、BF情况下的操作(1)实际分配率的反馈和确认“反馈信息处理”à“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基础数据采集”à“进料加工业务明细录入”à“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拟确认意见为不符的,应先按《深圳市进料加工实耗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后再进行“实际分配率确认”操作,并点击“确认意见”。对反馈数据中报关出口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出口离岸

7、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2)反馈数据中报关进口价格与实际进口价格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将差额填写《调整报告表》(附件6-1)对于2013年7月31日前已启用进料加工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并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应以自2013年8月1日起改用12号公告进料加工实耗法之后的实际进口、出口数据进行手册核销,并将其与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差额,填报《调整报告表》(附件6-1、6-2),以保证参与核销的数据中不包括前期已进行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出口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计算。对于前期完全采用虚拟核销办法申

8、报免抵退税的手册号,若系统自动提取计算了联网监管信息进出口金额的,应通过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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