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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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磴口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业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我县用于精准扶贫对象精准脱

2、贫的专项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本细则所称扶贫对象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嘎查村(分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集中的非贫困嘎查村(分场)。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全县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按使用方向分别为扶贫开发与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四条 -12-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逐人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到人、

3、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到人,扶贫资金必须精准用于扶贫对象。第五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市下达的扶贫资金外,县财政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加比例不低于上年度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围绕全面脱贫的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分配下达。第七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财政根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分配资金。第八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要求

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扶贫对象发展设施农业、养殖业、中药材种植业、电商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扶贫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嘎查村(分场)建设公益性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危房改造等。(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和生产能力,对-12-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

5、绕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对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和科技带头人等开展扶贫工作培训给予补助(仅限于县本级财政资金)。  (五)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精准扶贫,对扶贫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实行贴息等。(六)围绕提升嘎查村(分场)集体的凝聚和带动能力,对发展壮大贫困嘎查村(分场)集体经济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贴息贷款扶持;(八)围绕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而发生的费用。(仅限于县本级财政资

6、金)(九)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市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可根据实际用于社会保障兜底和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扶贫培训和基层扶贫工作经费等支出。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局拨付项目主管部门,-12-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

7、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攻坚投入渠道,加大财

8、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各扶贫-12-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执行力度,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方案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汇总上报后按批复后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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