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帐户税收遵从法(fatca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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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10版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法案)一、美國國稅局(IRS)為確保海外擁有所得之美國人均依法納稅,爰制定「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法案)」,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與IRS簽訂協議,協助辨識美國人(含自然人、團體及美籍股東或債權人)於海外的帳戶,進而得知美國人是否誠實申報海外資產,以增加稅收。二、本公司業以FATCA法案中「有簽署協議的非美國金融機構」身分與IRS簽訂協議,爰依協議規定負有辨識各類儲金存款帳戶、公債帳戶及壽險要保人及受益人身分別,及每年向IRS申報相關資訊等義務。三、FATCA法案中載明美籍帳戶身分之7項指標,

2、包括:(一)美國公民或居民1、美國公民:(1)單純國籍是美國者。(2)雙重國籍者,其中一國籍為美國者。2、美國居民:(1)持有綠卡者。(2)居留日183天以上者,183天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二種情況之一:甲、當年度居留美國183天以上者;183天除外情形請參閱說明五(一)1。乙、當年度居留美國31天以上,且往前推算之兩年內加權平均達183天者1加權平均天數的計算方法=當年度實際入境美國天數+1/3x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1/6x再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6(一)美國出生地:身分證明文件上出生地為美國者。(二)美國住址或郵寄地址(含郵政信箱)1、相關地址

3、欄位有UnitedStates、America字樣。2、郵政信箱係以號碼表示。(三)美國電話號碼(四)常行指示匯款到美國帳戶(本公司未辦理相關業務)(五)受託人具有美國地址:指被授權開戶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負責人所留地址為美國。(六)只留有轉信或代收郵件地址:本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負責人地址欄位,只留有轉信或代收郵件地址,轉信地址之態樣為「姓名c/o美國地址或客戶僅留存(各國)郵政信箱為其地址」。一、如具備美籍帳戶身分之7項指標之一時,請配合提供證明文件,證明是否屬於美籍帳戶,說明如下:(一)美籍帳戶:各類開戶文件上顯示其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且帳戶表

4、示其為美國籍時,填寫W-9表格(必須以英文填寫)。(二)非美籍帳戶:各類開戶文件上雖具任一美國指標,但帳戶表示其並非美國籍時,依不同之指標,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組合(請參閱說明五):1、各種文件證據。2、各種書面解釋。3、填寫W-8BEN表格(必須以英文填寫)。二、依不同美國指標應提供不同之證明文件組合,分述如下:(一)具「美國公民或居民」或「美國住址或郵寄地址」或「僅有美國電話號碼」之指標時,可選擇提供下列二項中任一項證明文件:61、文件證據及書面解釋該文件證據原則上必須載明帳戶之永久地址,惟若本公司已留存該帳戶之永久地址時,該文件證據僅須具國籍

5、別即可。(1)文件證據的種類①身分證明文件:由(非美國)政府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英國護照。②納稅證明:由(非美國)稅務機關所核發者,且必須載明帳戶最近1期繳納所得稅之內容。③第三方信用報告:外部第三人(例如聯徵中心)所提供該帳戶之信用報告。(2)書面解釋(居留美國183天以上,美國住址或郵寄地址或僅有美國電話號碼時,限於以下列4種理由之1者作為解釋非屬美國人)①具以下身分之一:a.學生:並能提供合適的M或F簽證。b.美國教育機構的老師、正職工作實習生、兼職工作者,或教育文化交換計畫的參加者,並能提供合適的J或Q簽證。c.派駐

6、美國境內的外交據點、領事館、大使館或國際組織的非美國人。d.前述身分之人的配偶或未滿21歲的子女。②提出不符合183天居留日的計算方式,例如書面提出前三年(含當年)入境美國之天數。6③即使符合居留日183天以上,但能提出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並填寫8840表格時,亦可不被視為美國人:a.當年在美國居留少於183天。b.當年在其他國家有納稅母國,即最主要的工作地是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c.該帳戶與納稅母國具有更加密切的聯繫。④如果帳戶之所在國和美國訂有租稅協議,協議中說明帳戶之特定款項並不會被視為美國公民或居民處理,則依協議規定辦理。1、W-8BEN扣

7、繳憑證(須填寫一非美國之永久地址)。(一)具「美國出生地」之指標時,可選擇提供下列二項中任一項證明文件:1、由(非美國)政府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放棄美國國籍證明」(本證明須向美國法院申請)。2、W-8BEN+由(非美國)政府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書面解釋(解釋放棄美國國籍之狀況,或為何出生時未取得美國國籍)。(二)具「受託人具有美國地址」或「只留有轉信或代收郵寄地址」之指標時,可選擇提供下列三項中任一項證明文件:1、書面解釋(不拘形式)。2、文件證據(證實其非美籍身分)。3、W-8BE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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