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军与田浩、刘海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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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建军与田浩、刘海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建军,又名白小建,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浩,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景现。被告:刘海彦,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原告白建军诉被告田浩、刘海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蔚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梅香、人民陪审员王桂英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国桢、被告田浩委托代理人徐景现、被告刘海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2、。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被告刘海彦介绍原告在新郑市文化路南段为被告田浩建房。刘海彦作为田浩的代表人与田浩一起同原告约定,该工程包工不包料,被告田浩按每平方米130元向原告支付工资,刘海彦监督施工。2008年1月,该房建成竣工,施工过程中追加部分工程,被告田浩应付工资11800元。但是,被告田浩仅通过被告刘海彦给了原告42500元,尚欠6840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工资684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为被告田浩所建房子的照片两张,证明原告为被告田浩建房和该房屋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3、2、被告刘海彦陈述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田浩建房,被告田浩欠原告工资68400元的事实及被告刘海彦作为被告田浩的代表的事实。3、证人刘建策、杨勤学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到2008年1月为被告田浩建房的事实。被告田浩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田浩从未与原告签过建房合同。被告田浩是将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刘海彦。原告与被告田浩之间不存在建房合同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田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4月11日结算协议一份,证明工程没有承包给原告,而是承包给被告刘海彦,被告田浩的妻子周国玲与被告刘海彦已算过账了。2、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田浩之

4、妻与被告刘海彦2008年4月11日的结算协议的真实性。被告刘海彦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田浩所述不实。被告田浩确实是将工程承包给了白建军。为此,被告刘海彦向本院提供2008年4月11日的结算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刘海彦与被告田浩之妻周国玲以前有经济上的业务关系及双方之间的结算方法。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田浩认为照片没有显示拍摄时间,也没有显示拍摄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刘海彦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仅能证明该房屋存在且已投入使用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该房屋由原告承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田浩认为,被告刘海彦是本案的当事人,

5、不能作为证人。被告刘海彦无异议。本院认为,刘海彦系本案被告,其证明可作为当事人陈述,因被告田浩对其陈述有异议,其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在证明内容中对被告田浩不利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内容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田浩认为两个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能采信。被告刘海彦无异议。本院认为,两个证人只知道房主是被告田浩,并没有见证原告与被告田浩形成合同关系过程,对两个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田浩提供的证据1,原告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二被告之间的一些经济纠纷。被告刘海彦认为该协议是在其醉酒的情况下形成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刘海彦所提的

6、异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田浩所证明的内容予以采信。对于被告田浩提供的证据2,原告及被告刘海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证明了2008年4月11日被告田浩之妻周国玲与被告刘海彦的结算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刘海彦提供的证据,原告、被告田浩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7年8月,被告田浩之妻周国玲将位于新郑市文化南路房屋交给被告刘海彦承建,包工不包料,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刘海彦将此工程口头发包给原告白建军,口头约定每平方米130元。200

7、8年1月原告将房屋建成,实际施工面积762.3平方米,增加工程量应付劳务报酬11800元。施工期间被告刘海彦给付原告白建军劳务报酬42500元,其中的4000元是经被告田浩付给原告白建军,原告白建军向被告刘海彦出具手续,且此手续由被告刘海彦持有。2008年4月11日,被告刘海彦与田浩之妻周国玲结算,双方以抵销方式结清工程款。本院认为:被告刘海彦无建筑资质承包被告田浩的自建房工程后,口头转包给原告白建军,原告白建军与被告刘海彦之间的口头转包合同无效,鉴于原告白建军承包的工程已施工完毕,且被告田浩已投入使用,被告刘海彦应按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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