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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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人的钱与错不在“掌握”离婚诉讼中多处劣势法官提示女性也应自强2013.3.10法制日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很多的离婚诉讼中,妇女仍处弱势,在男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还是很难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报告认为,这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对家庭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不实,对男方的过错不甚了解,且证据意识不足等都均密切相关。  女主内易失财产知情权  在传统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当今社

2、会的大多数家庭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但是,对于一心照顾家庭的妻子来说,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正变得越来越有难度。  二中院法官刘建刚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后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张女士没有再出去工作,谢先生一人在外打拼养家。所幸,谢先生任职的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其个人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崭露头角,并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时机,成为了公司股东。  1998年,谢先生与张女士维系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当时,张女士对于谢先生的股东身份毫不知情。直到十年后的

3、2008年,张女士才在无意中了解到,谢先生离婚前已经任公司股东,并享受分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价款。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谢先生向张女士给付600万元的股份折价款。  “在我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关系中,女性对于共同财产很可能了解不全,在分割时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刘建刚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类型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分割的可能只是简单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而现在很多家庭财产都涉及到股权、商标权、公司财产等

4、复杂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虚拟财产,客观上也给财产的查询和分割带来了难度。  不过,刘建刚也解释说,对于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不全的女方,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处理的财产,依旧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法院也会协助其查清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竟成诱离手段  记者在二中院的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男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将离婚协议当成了“诱饵”。  苑女士与姚先生的离婚诉讼就是因为离婚协议所起。双方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同时姚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也归女方和女儿,但女方需负责还清剩下的房屋贷款。结果,苑女士如约还清房屋贷款后,姚先生

5、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妻子和女儿,法律关系上属于赠与,他随时可以撤销。  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田洋告诉记者,有姚先生这种想法的人其实并不少,部分离婚诉讼中的男方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出于其他特殊的考虑,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时,往往在财产方面作出较大让步。待离婚后再以撤销赠与,或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  不过,田洋解释说,类似姚先生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的离婚协

6、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其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附有的条件,是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财产性约定。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女性权益,婚姻法作出了比合同法更为严格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让步一旦做出,没有婚姻法上规定的法定情形,是不得随意撤销的,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般情况下都不适用于离婚协议。  受到伤害及时合法取证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离婚案件中,女性权益未能得到最有效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女方自身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首先,离婚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对婚姻有过错的行为大都是秘密发生,客观上就造成了

7、证明过错较为困难。例如,当男方不忠的情况下,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女方即使确信存在这样的情况,也很难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过错时,往往提交的都是短信、QQ记录、电话录音等单一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效力是比较低的,法院都难以采信。”法官介绍说,除此之外,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往往也都是在私密的空间里,很难有目击证人可以作证,单凭受害人一人的陈述,法院也很难认定。  其次,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子,在保存证据的意识方面不强也是举证困难重要原因。例如,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女方去医院就诊但未保存诊断证明

8、,被殴打后不报警等,就都失去了医疗记录、出警记录等重要证据。“女性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得到保护,但由于证据是认定案情依据,在法律面前没有充分证据,法院也无能为力。”法官告诉记者。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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