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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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7年3月22日经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经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修订批准后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2、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按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指定的信息披露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

3、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第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六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

4、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七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八条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5、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6、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七条公司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进

7、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四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8、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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