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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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府发[2008]XX号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八年X月XX日13附件:西充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充县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充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

2、项建设工程。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县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类:居住用地(R)、公用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可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按总体规划和西充县城乡规委会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13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

3、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下列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范围控制指标内容层数建筑类别旧城中心区一般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建筑密度(%)容积率(万/ha)居住建筑普通低层住宅431.5401.3多层322.2302.0中高层302.5282.4高层254.0223.8办公、宾馆建筑多层422.5302.0高层404.5224.0商业建筑低层551.6551.6多层502.8452.5高层454.5404.0市场≤3层551.6551.6工业建筑(一般通用

4、厂房)低层----501.2多层----401.513注:1、旧城中心区指晋城镇的大南街、小南街、西街、内正街、外正街、文化路、南台路、鹤鸣路、鹤鸣东路、孝廉路、洗笔路、文笔巷、虹溪路、虹溪巷、何家巷、金龙二路、金龙三路、晋城大道等。其余地区为一般地区。2、居住建筑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含十层)以上。普通低层住宅不含别墅。3、本表中商业建筑是指独立设置的综合商店、商场、饮食服务等建筑。4、底层为商业用房的商住综合楼,按居住建筑计算容量指标。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商住综合楼按混合类建筑基地计算容量指标。5、对混合类建筑基地和难

5、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和建筑面积比例及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6、建筑密度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是指每公顷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比值(万㎡/ha)。第七条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八条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九条13在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时,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面

6、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面积和其它代征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但对于历史遗留的已有产权的小块用地,仅适宜建单幢建筑或少量群体建筑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可按实际情况,按规划审批的程序和权限确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计算,对在小区和城市道路正负零以下以及利用地势高差修建的停车场、地下室以及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设备层、防洪层,不参与控制指标计算。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

7、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长边方向与长边方向平行)下同:1、一般地区建筑高度与相邻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1;旧城中心区建筑高度与相邻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0.8。2、相邻建筑高度不一致的,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1.0倍;旧城中心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3、相邻建筑地势存在高差的,扣除地势高差按以上规定计算建筑高度和间距。(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下同)1、一般地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旧城区不得小于相邻两建筑平均高度的0.55倍,最小值不少于9米。13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须小于1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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