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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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徽银(2007)214号关于印发《徽商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全面推广徽商银行电子验印系统,规范电子验印业务的操作和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徽商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分行要组织辖内各支行认真学习本办法,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二、各支行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设置电子验印业务岗位,业务主管必须由营业部主任担任;印鉴管理员不得少于两人,印鉴管理员可兼任验印操作员,但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必须分别设置不同的操作员代码。三、各支行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立或变更电子印鉴时,

2、必须使用专用摄像平台,不得使用扫描仪;对于前期使用扫描仪建立的电子印鉴,支行必须使用专用摄像平台重新建立。四、电子验印系统正式启用后,纸质印鉴卡应作为会计重要物品按规定入库保管,会计人员因业务需要须调阅纸质印鉴卡的,须经本机构会计主办以上人员审批同意;各机构应设置印鉴卡管理员负责纸质印鉴卡的使用和保管,并根据电子验印系统电子印鉴建立、变更和注销记录每日核对印鉴卡实物变更情况;印鉴卡管理员不得兼任电子验印系统印鉴管理员。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办理验印,系统自动核验通过的,复核人员无需再次复验印鉴;但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须手工核验印鉴的,必须换人复核验印。六、有权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授

3、权时,应在相关原始单证上签章确认。七、各支行要抓紧时间做好电子验印系统正式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预留印鉴不符合电子印鉴建模要求的客户,要及时通知客户办理变更事宜,在2007年6月25日前完成电子印鉴的建立工作。八、徽商银行电子验印系统2007年6月25日起正式启用。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会计管理印鉴管理办法通知本行发送:各位行领导,会计结算部、科技信息部、审计部。联系人:李寰宇,联系电话:0551-2667641徽商银行办公室2007年6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徽商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徽商银行电子验印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是指银行使用专用图像采集设备,将客户在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图像采集到计算机中,并通过电子验印专用软件与客户在银行预留的电子印鉴进行核验的行为。电子印鉴是指银行通过专用图像采集设备,将客户的预留印鉴图像采集到计算机中,经过电子验印专用软件处理形成的预留印鉴的电子图像信息。第三条电子验印业务包括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注销及相关管理、印鉴核验、业务查询和操作员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徽商银行各级机构。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电子验

5、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统一管理。分行会计结算部是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应做好对本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工作,认真审查电子验印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记录,防止违规操作。第六条总行科技信息部是全行电子验印业务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会计结算部的需求解决技术问题,统一管理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软、硬件和技术维护。分行科技信息部为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的技术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维护,解决电子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操作员必须为真实的柜员,不得建

6、立虚拟柜员进行操作。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操作员按业务权限分为业务主管、印鉴管理员、验印操作员和业务监督员。业务主管不得兼任印鉴管理员和验印操作员。业务监督员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印鉴管理员和验印操作员。纸质预留印鉴卡片的保管人员不得兼任印鉴管理员。第九条业务主管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系统设置和操作员管理,包括对操作员及相关信息的建立、变更和注销。业务主管除办理系统设置、操作员管理和进行相关业务查询外,不得进行其他电子验印业务的操作。第十条印鉴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电子印鉴的管理,包括电子印鉴及相关客户信息的建立、变更、注销,以及销户恢复、删除、抽卡、年终结转等业务操作。印鉴管理员除办

7、理电子印鉴管理和进行相关业务查询外,不得进行其他电子验印业务的操作。第十一条验印操作员负责电子印鉴的核验识别。验印操作员除办理电子印鉴的核验识别和进行相关业务查询外,不得进行其他电子验印业务的操作。第十二条业务监督员负责本级机构及所属下级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监督,包括对本级机构及所属下级机构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业务操作记录的查询和相关统计分析报表的查询。业务监督员除办理相关业务查询外,不得进行其他电子验印业务的操作。第十三条各机构设置、变更、注销电子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须经上级会计结算部审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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