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业务四方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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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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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编号:保兑仓业务四方合作协议甲方:(卖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买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0丙方:(银行)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丁方:(监管方)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协议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20保兑仓业务:以丙方授信产品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甲方收到本协议

2、项下款项后,以丙方为代理收货人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方,由丙方委托丁方监管和控制货权,乙方交存保证金,丁方凭丙方通知向乙方放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或符合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对乙方未销售出去的货物进行回购的一种特定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保证金:是指在本协议丙方提供对应的授信产品银行承兑汇票项下,乙方向丙方缴存的用于封闭丙方授信产品敞口的资金。发货通知书: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数额向丁方签发的、丁方凭以释放本协议项下货物的书面凭据。第二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融资根据乙方申请及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的《购销合同》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经丙方审查通

3、过,丙方为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购买甲方货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万元,期限___年,可循环使用,并与乙方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第三条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的《购销合同》和相应贸易背景材料以及与乙方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开具申请人为乙方、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直接交给或通过快递邮寄给甲方指定专人。甲方收到后,应向丙方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交接确认书》(附件2)。第四条货物的运输、保管及提货(一)甲方收到乙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将符合甲乙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至丁方仓库,仓库名称:20;地址:;

4、收货人:珠海华润银行。甲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至丁方仓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二)甲方在发出货物后,根据发出货物情况向丙方及丁方发出《货物运输明细单》(附件3),丁方将严格按照《货物运输明细单》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和数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货物运输明细单》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协议其他三方。丙方与丁方采取《监管商品查询通知书》(附件4)、《监管商品查复确认书》(附件5)核对货物。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丁方负责赔偿损失。(三)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

5、货物时,需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附件6)。同时向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不低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四)丙方核实乙方所缴存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后,根据《提货申请书》中申请数额在个工作日内向丁方发出《发货通知书》(附件7)。丙方累计通知丁方放货的金额不能超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的余额。(五)丁方收到丙方加盖印鉴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回执联,同时按照通知金额向乙方释放货物。丙方出具的《发20货通知书》是丁方向乙方放货的唯一凭证。丁方保证其向

6、乙方释放货物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提货,其累计实际放货金额不能超过丙方累计通知提货金额。如丁方未收到丙方《发货通知书》擅自发货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丁方承担。在货物存储期间,丁方不得受理货物对应的保管凭证或进仓单或提货单或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的挂失手续。(六)乙方收到丁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提货情况告知书》(附件8)。(七)为了确保本协议准确执行无误,甲乙丙丁各方约定:1.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

7、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2.各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附件1),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交接确认书》、《货物运输明细单》、《监管商品查询通知书》、《监管商品查复确认书》、《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及其回执联、《提货情况告知书》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3.《发货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交接确认书》、《提货情况告知书》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204.货物在存储期间,如出现不利于保证

8、货物安全的情况时,丁方应及时通知各方。(八)甲、乙、丙、丁各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帐,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各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由各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执行本协议。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封闭敞口,即丙方累计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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