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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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根据农户的资产情况,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信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户口所在地在农信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应在农信社开立结算帐户。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与调整。 村资信评定小组由农信社牵头成立,成员由农信社负责人、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 包村信贷员负责资信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  (一)信贷人员对所有有资金需求的农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调查; (二)农户向农信社提出贷款申请; (三)信贷人员在详细了解农户年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由资信评定小组综合信贷人员、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定农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证》。 已评定资信等级的农户均称为信用户。 第九条资信等级划分及标准:农户资信等级一般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农信社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务1万元以上; 二等标准:(1)信誉较好;(2)基本能按期归还农信社的贷款本息;(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务6000元以上;  三等标准:(1)能讲信用;(2)对拖欠的农信社贷款本息能确认并在逐步偿还;(3)家庭拥有可变现财务3000元以上。 各地区可在以上标准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资信等级划分的详细标准。 第十条资信等级的管理。农户的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应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持有贷款证并已与农信社有过借贷关系的农户,在农信社开展全面复评前,家庭资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资信等级,农信社每一年对申请调整资信等级的农户进行一次调整性评定。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的确定 (一)初次授信额度。根据农信社资金状况,农牧民收入和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资信等级,由农信社因地制宜确定初次授信额度。  (二)调整授信额度。农户资信等级调整后,按调整后的资信等级调高或调低授信额度。 (三)最高授信额度。对单一农户初次授信或调整后的授信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该农户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财物之和,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农信社应对农户资信等级初次评定及后续调整结果以及授信额度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贷款证的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核定后,由农信社向农户颁发贷款证。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授信额度调整后,应换发贷款证。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一般为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 第五章贷款发放及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在农信社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或集体组织信贷员到村组放贷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对已进行资信评定、核定授信额度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农信社门柜人员或信贷员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核对证件号码是否一致,证件是否过期,印鉴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农户贷款需求超过信用额度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抵押、质押办理。对单户各种贷款方式贷款额度累计超过核定额度的,要按本农信社的一般贷款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农信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农信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二十条信贷员应当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定期了解农户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农户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写出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收回《贷款证》。 (一)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 (二)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 (四)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 (五)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贷户应提前15天向农信社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员和农信社责任人签批是否同意延期意见。  第二十三条贷款收回方式原则上以借款农户到农信社营业室偿还贷款为主,确需信贷员下乡收贷的,业务缴回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并应对所携带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进行销号。 第二十四条农户信用档案管理。 信贷员对农户信用档案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农户信用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信贷会计负责农户信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入柜保管。 农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户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人口、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家庭年度收支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及主要支出情况等; (三)农户贷款情况:农户信用等级及信用额度评定情况,近三年借还款历史记录;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材料。  农户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贷款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信贷员对农户家庭财产、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信贷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包村信贷员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清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信社主任负责对信贷员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复查,并应有书面复查记录、复查情况的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信贷员的考核及奖罚 (一)农信社应对信贷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可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额、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二)发现信贷人员存在发放人情贷款、超权限贷款和跨区域贷款,或向农户“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中非信用社员工的奖罚。 对协助农信社管理贷款中认真负责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信社信贷损失的,应取消其资信等级评定小组成员资格。奖罚可依据贷款到期收回率、利息收回率、不良贷款率等相关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编:010010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商务联系电话:0471-43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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