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权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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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学校编码:10378中文图书分类号:密级: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不懂产权善意取得制度学生姓名:孙晓冰学号:2023203479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硕士届别:2014届在职导师姓名:论文完成时间:2013年10月1万方数据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速度日益加快,不动产在国家经济生活以及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有关房屋、房地产、土地抵押等交易也越来越频繁,稳定不动产物权关系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被广泛认同,直到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的正式颁布施行,才结束了理论界对它的争执。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明文规定,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相统一,才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有了一席之地。这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然,也有些许不足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进行归纳,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价值、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怎样与公示公信原则的统筹协调,列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分析其法律后果等,思考目前存在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并且就如何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的应用。2万方数据论

3、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目前《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得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的基础上产生,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市场稳定。如今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一般解释为,无权处分人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将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办理了登记且已经交付,无处分权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且已经交付,该不动产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或者请求①赔偿的制度。以往学术界通常只将善意取得限定于动产,例如没有处分权的人

4、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则该动产的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不动产登记作为所有权披上法律外衣,与动产在占有上具有同样的性质、相同的基础以及类似的结构,并且两者目的相同,所以根据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机构②将二者利用相同的设计结构不是无迹可寻的。不动产物权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不动产物权比动产物权交易发挥着更积极、更有影响力的作用,更加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由于不动产经济价值大,交易引起的关注更广泛,因此不动产比动产具有更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因此,抛除对善意取得概念的“动产化”印记,

5、综合善意取得的产生依据、制度依据、功能分析,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概念表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将不动产受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出于善意,即使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权利并不是真实的权利,受让人也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真正权利人可以基于侵权或违约而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登记机关请求赔偿的物权法制③度。①赵中宁:《商法理论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48页。②常鹏翱:“善意取得的中若干问题”,《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2期。③常鹏翱:《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200页。

6、3万方数据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特征1.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登记作为权利表现方式占有与实际权利的状态不一致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动产一般不需要登记,以受让人占有为对抗他人的方式。但是不动产不同,必须已不动产已经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登记才是不动产对抗他人的方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登记薄存在错误,如果已登记没有出现错误,那么实际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也就不存在,使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更无从说起。因此,对于动产物权的表达方式与不动产物权的表现方式一体化似乎太过于笼统,毕竟二者在表现上存在差异,分别对二者赋予不同的详细的规

7、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使善意取得制度在动产和不动产各自的领域内实现价值。2.不动产善意取得仅仅要求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分离的状况普遍存在,动产以占有为物权表征方式,占有动产的效力可信度较低,要求善意第三人应当履行慎重注意义务,谨慎地对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进行审查,千万避免善意第三人因大意审查,发现处分人并不真正占有动产,而导致自己利益受损。但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对抗他人的方式,在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会审查不动产物权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登记完整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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