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与强制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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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侦查与强制措施1第一节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一、侦查概述1、侦查的概念及特征2、侦查的任务3、侦查的意义4、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案例分析:P153(二)25、我国侦查组织体系:侦诉结合型与侦诉分离型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与起诉权,属侦诉结合型。其他类型案件:侦查工作由警察完成,检察官主要负责起诉工作。3二、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和特征P2652、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3、意义三、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4第二节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1、概念2、程序(1)讯问人员及人数、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116条(附后)5第116条讯问犯罪嫌疑

2、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二款为新增内容)6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7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8(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个别进行(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9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10(4)讯问特定群体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附后)11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2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

5、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3(5)讯问的禁止性规定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14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第122--125条)1、询问

6、证人的程序询问人只能是侦查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地点15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16步骤和方法:证人基本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证人先行陈述,之后由侦查人员提出问题。询问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第270条)禁止性规定P273(第54条: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

7、除)172、询问被害人的程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注意被害人的特点18三、勘验、检查(第126--133条)1、概念勘验——现场、物品、尸体检查——人身2、基本程序:P2743、重点关注的法条(附后)19第12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20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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