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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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第五节物权的公示第六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为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性)。4、物权以直

2、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5、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权的归属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三、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未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2、物尽其用。这尤其表现在用益物权的设立上。3、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4、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四、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1、自物权。2、他物权。(1)概念

3、。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2、性质和特征。(1)就权利主体和客体而言,他物权是特定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2)就权利内容来看,他物权是非独占性的物权,即权利人只能享受有限的经济利益,且应向所有权人支付代价。(3)就权利行使来看,其对物的支配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4)就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他物权是派生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1)是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权利。(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物的占有为前提的。(3)

4、其客体主要为不动产。(4)其为独立物权。即权利人对用益物权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2、担保物权(1)是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2)是一种价值权。(3)具有从属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包括: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对物支配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后者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

5、提。(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动产物权2、不动产物权3、两者的区别(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2)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3)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不同。(4)所受限制不同。(四)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1、普通物权。指由民事基本法所规定的物权,即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的物权。2、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又称准物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渔捞权、狩猎权、驯养权等。第二节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一)直接支配力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

6、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二)间接支配力有两种情形:1.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间接支配力。2.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未移转占有的抵押物所享有的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一)概念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作用力。(二)内容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后果不同。4、请求权发生的时间

7、不同。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一)物权破除债权。(1)“一物二卖”之情形。(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但若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请求交付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二)优先受偿权。(三)优先购买权。四、追及效力(一)物权追及效力的概念。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二)追及效力的限制。关于追及效力是否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学者有不同观点。承认追及效力

8、,更有利于物权人利益的维护,但可能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物权法上建立了两项制度,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这一原则表现为三个方面:(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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