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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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李祎恒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第二节物权法的体系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法的发展第五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界定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而言,在我国,《物权法》为其表现。实质意义的物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有关物权的一些内容;(2)《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3)《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4)《民用航空法》中关于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

2、规定;(5)《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都有关物权的规范。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物权法旨在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第2条第1款),民事关系即私人之间的关系,民法为私法,物权法不能例外。应当注意,物权法为私法,是就其大体而言的,因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匪浅,需要国家机关及公权力的直接介入,于是也有许多公法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

3、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更多地存在于行政法及其他公法之中。2、财产法罗马法出现后,民法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分别。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因为债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法。债法是典型的关于财产流转的法律,重在动态的安全及其保护。物权法虽然着力于静态的关系(如所有权

4、人的权利、用益权人的权限),也规范变化的动态关系(如物权的转让、变更等)。3、强行法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多具强制性,不容当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例如,《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1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2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5、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款)。再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为顾及当事人的私法自治,物权法也设有任意性规定。例如,《物权法》第73条中段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

6、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实体法物权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如何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则由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来决定。《物权法》也包含着某些程序性的或与程序有关的规定。例如,该法第10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及任务的规定,第11条关于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有关文件的规定,第12条关于登记机构的职责的规定,第13条关于禁止登记机构的某些行为的规定等,均属于程序性的规范。5、本土性物权法受制于并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

7、制度,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和固有文化的影响颇深,因而其本土化特征特别明显。例如,相较于德国、日本的物权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中国《物权法》上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就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应当注意到,近现代民法强调和贯彻人格自由、所有权自由和合同自由等原则。其中,所有权自由落实到物权法领域,便形成了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使所有权本身内在着一定的约束,出现了所有权的社会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法莫不如此,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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