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刑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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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文才雇用货车1辆,为货主孙树英运货。11月8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周文才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孙树英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孙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的饭摊前。周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孙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孙树英发现,其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周文才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589斤、茶叶48斤、电热褥4条、麻袋8条

2、、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随后,周文才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问题:1.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请说明理由。2.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请说明理由。3.周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请说明理由。4.周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化为抢劫罪?答案:1.周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为本案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范围内,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已及时发现,不能符合盗窃罪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特征。2.周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

3、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自愿”将财物交给周文才的,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周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周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周虽将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周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周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周的,周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

4、诈骗罪,而是应定抢夺罪。4.周文才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20日通知刘父于4月22日缴纳定额税150元。4月22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某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

5、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将常某打伤,并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问题:1、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2、假如刘庄村有30多户纳税户都未曾交税,刘某邀集这些人聚在一起,叫大家一起要求少征或免征税款,并且准备木棍、锄头等打人的工具,在征税人员不同意时就一齐采取暴力手段不交纳税款,则刘某行为构成了什么罪?3、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多人到甲某家,大肆摔打,甲

6、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刘某没抢东西),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4、假如刘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纠集了其团伙成员去甲某家“打砸抢”,造成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的结果,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答案:l、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刘某明知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执行纳税职务,而故意采用暴力手段,将常某打伤,并对刘庄村的税款正常征收造成很坏影响,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本罪之所以不构成抗税罪,是因为刘某和其姐姐都不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

7、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要求。2、刘某的行为构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因为刘某明明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却煽动群众采用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海某,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1995年4月6日中午12点30分,海某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到市郊东坝乡时,因下坡

8、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池某(男,58岁)右脚的右外踩关节撞伤。海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当时海某立即抱扶池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问题:1、被告人海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2、假如海某是1979年3月20日出生的,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海某行为不应当作犯罪处理。因为海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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