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人性尊严的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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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講 人性尊嚴的議題(二)大葉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蕭揚基上週課程複習人性尊嚴的意涵判斷準據尊嚴是指一種「不容侵犯的身分或地位」人性尊嚴是指「作為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的人所天性賦予不容侵犯的身份或地位」憲法保障人性之尊嚴,確保人民基本生活的權利與尊重,不因個人社會的地位、經濟的地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不同而有影響人體器官可以買賣嗎?生存權生存權之意義:生命之尊重與生活的延續。生存權之特質:原權除其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永久性。一、死後取精議題死後取精議題如果活人可以取精做人工生殖之用,那麼為何未婚女子、死人、死刑犯甚或同性戀者不可利用之?死後取精

2、議題剛去世者的器官可以捐輸救人,卻不讓自「家」人取精,有何道理可言~在小科技進展幫助下,自家決定利用只剩兩三天壽命精子的最後機會,來做國人最看重的傳宗接代。如戴以「用遺體製造生命」或「毀壞屍體」等等的大帽子,是否過於沈重。孫吉祥案例2005年9月7日中午,陸軍586旅戰車部隊進行移防作業時,發生戰車暴衝意外,造成孫吉祥上尉連長不幸被撞送醫不治死亡,得年二十九歲。與孫相戀12年的女友李幸育,李女和家屬希望能取出孫吉祥的精子作試管嬰兒。現行法令規定生前取出保存的精子在該捐精人死亡後精子也要跟著銷毀,因此除非等到法令開放,或以個案方式處理。衛生署保守反

3、對立場的理由若同意孫上尉未婚妻進行人工生殖,未來在子女身份確認上會發生問題,並可能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人工生殖應該以治療不孕夫妻為目的,若沒有婚姻關係,貿然進行人工生殖,並不恰當。衛生署保守反對立場的理由國外就算同意進行死後取精,也要死者生前同意,並且有六個月至一年的等待期,甚至還要經法院判決同意才能施作,因此台灣並不宜貿然進行相關手術。孫吉祥案例結束2005年12月17日,孫吉祥連長的父親傳真給儲存精子的診所醫師,要求銷毀孫吉祥的精子,希望可以恢復多日以來的紛紛擾擾,並以存證信函告知李幸育銷毀一事。思考問題一若女方為男方之妻子,且生前取得男方之

4、同意,是否會與第三個問題的解答不同?楊凱偉案例28歲英年早逝的楊凱偉才新婚不久,而且是家中獨子,突然死亡,家屬無法接受,要求人工取精。有了陸軍連長孫吉祥的例子,這次衛生署只花了一個多小時就火速同意,由臺大醫院進行人工取精。衛生署立場衛生署強調,同意取精而且對於精子的保存時間也不會加以限制,不代表同意楊凱偉的遺孀,進行人工生殖。接二連三的死後取精請求,似乎已經成為突然失去親人的安慰劑。死後取精議題爭議孫吉祥死亡後,孫吉祥的遺體在法律上的定位如何?誰有處分的權利?屍體處分權有何限制?男性一方死亡後,未在沒有經過男方生前同意且未婚的女友可否利用其死後所

5、取出之精子?人工生殖法2007/3/5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人工生殖法。明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但若受術夫婦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生殖細胞或胚胎就應立刻銷毀,不得繼續使用。同意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本於憲法對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保護,任何人對於自己人格的發展有自決權。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1為子女之利益方面著想我國親屬法的立法已從家本位之立場漸漸轉成父本位,及最近法制的趨勢已轉成子女本位之立場。一出生即

6、注定沒有父親之呵護,生下後與父親一方的親戚無法律上的關係,亦無法取得對父親的繼承權,實不宜同意死後人工生殖。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2從人工生殖之目的來看依照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中「為健全法制並因應實務需求,爰基於人工生殖技術屬醫療行為,係以治療不孕為目的,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3多數國家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德國於1990年制訂「胚胎保護法」,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之規定,倘違反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法國保健醫療法明文禁止死後的人工生殖。瑞士於2000年施行之生殖補助醫療法,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反對死後進行

7、人工生殖之理由4從死者在生前的同意權出發我國未來人工生殖法是否應該開放並尊重個人遺囑之意願?這從中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看之,似乎無不妥之處。若開放死者可以在遺囑中表明願意死後取精為人工生殖,對於其配偶也是生命中一個無法承受之遺願。母親一方之自決權美國有四個州明文規定單身婦女可以實施人工生殖其理由為:單身婦女擁有憲法或自然法所賦予生育權。如單身婦女有良好的經濟能力時。捐精人為匿名且捐贈資料應予保密的共識下,立法使其成為法律上之父並負擔扶養義務,在事實上顯不公平且矛盾。墮胎議題問題界定人的定義未出生者是否為人,是否需要保障其權利。我國民法第6條:「人之

8、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己出生。」問題界定墮胎定義經由使胎兒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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