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变革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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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变革透视任自力  【内容提要】为规制证券集团诉讼的滥用、降低诉讼的市场成本,美国在1995年、1998年相继通过了两个证券集团诉讼改革法案,对原有的证券集团诉讼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原、被告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了重新平衡。法案实施后在整体上提高了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质量,减少了投机性诉讼的发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分析这些变革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评估其正反面效果,对于完善中国证券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券集团诉讼投机性诉讼首席原告胜诉酬金  [Abstract]Inordertopreventtheabuseofsec

2、uritiesclassactionandreducethemarketcostofsuits,UnitedStatespassedtworeformactsin1995and1998respectively,whichsubstantiallyrevisedtherelevantrulesbyrebalancingtheinterestsbetweenplaintiffsanddefendants.Afterthereforms,thequalityofsecuritiesclassactionshasbeenimprovedandstrikingsui

3、tshadbeenreducedgreatly.ItisimportantforChinatoanalyzethesereformsandtheireffects.  证券集团诉讼是流行于美国的一项独特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该制度对其他国家的辐射力也在不断增强。有趣的是,当部分国家开始采用或计划采用该制度时,该制度在美国本土正发生着变革;当该制度在美国本土日趋完善时,大多数国家仍基于认识局限或法律体系的差异而将之视为“潘多拉之盒”。中国目前正处于后一情形下。本文拟就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变革作探讨,以期有助于中国证券诉讼机制的完善。

4、一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变革的原因  作为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获得保护的一种主要途径,证券集团诉讼具有便利分散的小额多数请求得到有效审理的独特优势,并被认为是美国投资者最有效的维权武器。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该诉讼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滥用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投机性诉讼行为盛行  在1995年之前,美国投资者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门槛很低,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只需要向被告提出清楚的权利主张即可启动诉讼。即使原告在起诉时没有什么证据也无关紧要,因为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有权依据证据开示制度要求被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从中获取

5、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或证据。这导致实践中,不论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的违法行为,只要公司股价因负面消息出现急剧下跌,就会有证券集团诉讼被提起。⑴在许多案件中,原告起诉的动机并非为了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是为了以诉讼方式对被告进行“合法化”的勒索。同时,当时美国集团诉讼中首席原告的产生遵循的是“先来先占”规则,最先提起诉讼的人自动成为案件的首席原告,首席原告有权代表集团其他成员进行诉讼,并享有指定集团的首席律师等特权。实践中因此出现了一批“职业原告”投资者,他们通过持有众多公司少量股份、并首先起诉的方式频繁地成为一些案件中的首席原告,他们的律师则成为原告集团的首席

6、律师。⑵这些职业原告,在国会审议改革法案的报告中被嘲弄性地描绘为“世界上最不幸的投资者”。⑶在很多时候,他们仅仅是出借名义,以方便一些律师成为诉讼中的首席律师。  (二)被告因诉讼成本高昂,多被迫选择以和解方式结案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可分为三类:公司;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如承销商、会计师等。对这三类被告来说,都面临着高昂的诉讼成本,并通常难以抗拒和解结案的诱惑:  首先,对于被告公司而言,即使明知原告的主张缺乏坚实基础,坚持进行诉讼也是不明智的。因为,集团诉讼一般周期较长,在三年内结案的比例很低;诉讼成本高昂,

7、诉讼费用通常高达数百万美金;赔偿责任巨大,在一些大的集团诉讼中,潜在的赔偿额很容易就达到数亿美金,⑷法院并可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潜在的败诉责任足以毁掉绝大多数公司的发展前途。相反,选择和解则是一种相对保险的选择,更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其次,对于被告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而言,因美国法律明确规定,董事的保险和补偿资金可用于支付诉讼和解金而不能用于支付欺诈判决。⑸一旦由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董事们就必须亲自为诉讼买单。反之,若达成和解,则可免于个人支付责任。因此,董事等个人被告一般会强烈地倾向于不承认责任的和解、而非冒败诉之险坚持诉讼。最后,对于为被告公司提供

8、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而言,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改革之前的法律规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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