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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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合并方”或“发行人”)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或“被合并方”,与潍柴动力合称为“合并双方”)委托,作为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合并”)暨潍柴动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潍柴动力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本次合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

3、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潍柴动力及湘火炬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4、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合并双方的如下保证:1.合并双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合并双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合并双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

5、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并双方的行为以及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合并双方在其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合并双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6、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合并双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1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合并的批准和授权(一)潍柴动力于2006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二)湘火炬于2006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合并和

7、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合并相关的事宜。(三)金杜认为,合并双方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并双方各自章程的规定,合并双方董事会提请各自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事宜的范围合法有效。(四)本次合并以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1.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及其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2.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湘火炬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3.本次合并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的国有股权处置事宜、湘火炬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

8、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4.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5.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二、合并双方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本次合并的主体为潍柴动力(作为合并方)和湘火炬(作为被合并方)两方,其进行2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情况分别如下:(一)合并方潍柴动力系根据中国法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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