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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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论正当防卫的限度引言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吸引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其审判结果也发人深省,一时间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学术界对此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事件的大致经过: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

2、邓贵大刺击,最终导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死亡,黄受轻伤。巴东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在这里,弱者反抗带有公权力背景的强者的侵犯是最令人关注的地方,但是据以定罪的防卫过当的认定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防卫过当从本质上讲也是正

3、当防卫的范畴,只不过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概述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上则是正当防卫的标准定义,也是法律界比较认可的定义。对于正当防卫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超过必要限度,若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记载已经有千余年的历史,在《

4、尚书》、《汉律》、《唐律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见于《尚书》。《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一语,实则就包含了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观念。“眚”即普通过失,“灾“就是灾害、不幸,“肆”则是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不为罪或减免刑罚之意。“眚灾肆赦”的意思就是因天灾人祸而触犯罪刑,应该不认为是犯罪或应减免刑罚。我国古代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当防卫操作的人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是逐渐限制的,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

5、限度内,否则可能涉嫌犯罪。1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一)正当防卫限度的内涵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唯一规定,由于其规定的概括性,导致了学界对此问题理论的丰富以及司法中的混乱。对正当防卫其中的含义很多人又不同的理解,王梅认为“防卫人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杨文君等认为它应该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须为标准,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

6、要限度之内的行为。很多刑法学家也曾经指出,对于正当防卫的情况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并且对于怎么样属于正当防卫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出现偏离的问题,同时也需要指出必要限度属于法律特别用语,对必要限定的法律意义和内涵也要给出明确的回答和规定。很多人对于必要限定的基本有一个要求很模糊。因此有必要明确和重申必要限度的定义,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正当防卫采取必要限度的内涵有几方面的理解,其一,正当防卫所抵制的是不合法的行为,对正当行为产生侵害,所要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合法行为受到秦汉必须要采取防卫,

7、这也是限度构成的基本要件。其二,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孙晗于不法侵害亲卫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这也是正当防卫的实质内容,一旦防卫的行为出现损害情况,就无法保证不法行为能否造成严重损害,能够构成犯罪行为。所以,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要将损害降低到最小,这也是正当防卫制度建立的意义之一。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时刻保证是在“必要限度”之内,同时还要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这是权利享有者应该履行的义务。(二)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论学说我国刑

8、法对正当防卫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是以如何认定是正当防卫位置,但对于如何把握正当防卫限度的问题,还是有争议的声音。通过不同的观点学说,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认定,综观国内外刑法学界,对防卫限度的讨论,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从总体上讲可以大体归纳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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