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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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纳入宪法条文,财产权被称为“最根本之自由”,它被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刑事诉讼领域,“扣押物”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刑事诉讼对权利的保护往往倾向于围绕着“人”展开,而有意无意忽略了对“物”的保护,1996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人身强制措施,并未将包括扣押在内的其他证据保全手段作为强制措施加以规定,对诉讼中“扣押

2、物”的处分的正当性明显关注不足。2011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仍然延续了以前的做法,在强制措施部分并未将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大遗憾。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而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以切实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19  刑事诉讼对物的强制措施的设置一般是围绕着扣押展开的,“扣押,乃为取得物之占有的强制处分,所干预者主要是宪法所保障的人民之财产权。”作为一项常用

3、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它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虽然我国没有将其规定在强制措施部分,但在侦查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以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2006年规定的基础上,从扣押的程序、保管和处

4、理等方面对财产权保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未能取得突破,实践中也争议颇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就推动立法而言,《规定》虽然在扣押的程序、保管和处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一方面其本身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进程,与其他公安司法机关无涉,实践中的非法扣押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尽快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扣押程序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促进司法而言,对刑事扣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剖析现状,分析原因,有助于抑制侦查

5、中心主义思维,扩张司法权的作用范围,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从而为不同性质及特点的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程序的正当化运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草案》对物的强制措施的相关修改  《草案》虽然没有在强制措施部分明确纳入对物的强制措施,但在侦查和特别程序等处涉及到扣押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物的强制措施的救济手段19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一直缺乏必要的程序上的救济手段。例如在某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违法扣押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轿车一辆,之后的各个诉讼阶段的有关诉讼材料

6、中,均未反映出对该财产的扣押情况,因此,法院最后的判决书并未对已扣押的轿车作出处理。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机关和纪委反映,并无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也只能凭借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来实现权利。而此时,该车已经过公安机关一年多的不合理使用,且缺乏妥善保管,磨损严重,基本报废。对于刑事办案部门以行使职权为借口,公然侵吞公民合法财产的行为,尤其是法院判决书中没有涉及的已扣押物品,法院以刑事侦查行为为由拒绝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类似案件目前并无有效的其他诉讼救济途径。  对此,《草案》第45条增加了一个条文,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

7、、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人身强制措施以及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一规定仍然采取的是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以及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做法,并未解决这类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的问题,因为泛泛地赋予一个申诉权而无明确的程序性设计,其实是一种行政化的处理思路,并不是按照诉讼的模式进行构建的,在实践中往往取决于长官意志,导致上访等问题日益严重,

8、将本应由司法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二)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失踪、在逃或丧失诉讼能力而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况下,扣押款物的处理问题  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过程中,趁办案人员一时松懈,跳楼自杀身亡,而此时,仅案发后检察机关搜查其办公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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