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保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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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新保险法对保险的影响姓名:学号:系别专业: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签名:日期:摘要: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是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保险实务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该文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通过分析新法施行后首例涉及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结合保险学基本原理与条款发展历程,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益和责任两个角度研究了新法引入该条款的价值与缺陷,为保险实务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影响目录一、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内容1(一)加强了对投保

2、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1(二)营业自由与规制得到双向加强1二、新《保险法》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2(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2(二)关于保险利益问题2(三)关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问题3三、完善新《保险法》的方法措施4(一)应规定不可抗辩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纵观国外法律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一般有4(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4(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5(四)惠及既有保险消费者6参考文献6一、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内容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保护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一)加强了

3、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1、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弱化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在2002年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础上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定了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为不可抗辩期,对保险人的核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将承担较大的赔付风险。该条款的引入将迫使保险人设计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投保人详细、准确告知标的风险,加强保单核保工作,减少保险合同纠纷,重塑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2、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鉴于

4、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信息的掌握呈现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法强化了保险人对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能有效改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也使双方的实质平等得到增进。如新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3、首次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营业自由与规制得到双向加强一方面,在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和业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另一方面,对保险

5、业的准入及偿付能力监管更加严格,保险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得以加强和扩充。从本质上讲,这仍是为了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1、增加了主要股东资质的要求,还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设准入条件。如新保险法第68、69条。第81、82、83条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纳入任职管理范畴,并且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了弹性条款,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了银行存款、债券外还可以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6、,并保留了运用形式拓展的弹性空间,即国务院可规定其他资金运用形式。53、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扩充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在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李扬,陈文辉.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2-3.。如新保险法第134、135、139、152、155、156条。二、新《保险法》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1、保险人收取投保单及保险费行为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作出承诺,保险合同

7、已经成立、生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不愿意承保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未成立,如保险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则应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对保险人规定(或双方约定)一个合理的审核期间,保险人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保险人承诺、合同成立。2、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或支付部分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费的交付与否对合同成立与否并不构成影响,除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费交付与否对合同生效

8、与否也不构成影响。但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投保人交纳保费不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合同主要义务,更是保险行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前提,因而保险合同应自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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