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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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研究作者:jinzimo     ——以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为例    【摘要】:    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了多样化的财产形式,并且有日益复杂的趋势,这种改变增加了离婚诉讼关于夫妻财产认定的难度,占夫妻财产份额较多的房产更是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认定的重中之重。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对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以及分割直接影响着离婚家庭成员的生活,对稳定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许多法律人也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对于房产分割的依据及判定也存在着诸多看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以前离婚诉讼中的焦点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财产纠纷而产生的矛盾,

2、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就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而言,解释(三)是否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的根本问题,相关制度是否已日臻完善等方面的反思。本文从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概念及制度,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的现存问题和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的完善建议三方面对此进行阐述和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旨在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提供关于房产分割的可行性建议和房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剖析;制度完善    【正文】: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社会离婚率不降反升,由于离婚时需要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及内容,导致以此为诉讼标的

3、的离婚案件比比皆是。从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颁布,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离婚诉讼高居不下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财产数量及形式已经不限于解放初期和二十世纪的主要财产形式,其变化及衍生的速度远大于法律条文更新的速度。法律也并不是铁板一块,法律的规定并不能日趋涵盖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以至于在法律界有这样一种说法:许多时候,分割财产比离婚本身还复杂。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将终止夫妻之间原来

4、的财产共有关系。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实际上是对财产的再分配。由于现在中国的房价已经向发达国家水平看齐,一套房动辄几百万,普通人工作一辈子也挣不到一套房,因此房产已经是我国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离婚诉讼案件也基本上围绕房产所有权的归属而进行激烈的争夺。下面仅以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制度为例,对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概念及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分开生活并按照法律规定结束婚姻关系,那么维系一个离婚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离婚诉讼中被分割的夫妻房产具有及其

5、重要的地位,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还影响着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如未成年人教育等。想要明确夫妻房产分割,需要先明确夫妻财产的概念及相关制度。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类型    1.夫妻共同财产    不同时期的婚姻法因当时的经济水平及思想观念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内容及形式区别较大,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不同时期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关规定;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明确

6、: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后所得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可以说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1]。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出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7、规定的演变不难看出,“夫妻财产制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同时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和立法方式的影响”[2]。改革开放使得经济体制以传统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两次修改都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化给婚姻家庭领域带来的影响上述原则的新矛盾新问题而进行的”[3]。其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对婚后所得财产中属于一方固有的和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做了区分。    2.夫妻个人财产    在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前,未有描述夫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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