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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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道水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2、、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9使用统一非税收入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确需减免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环保、水利、审计、监察、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征收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

3、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9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经市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

4、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应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核减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核减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如实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确认用水量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9第九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

5、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公共供水企业应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第十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代征机构应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户应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

6、政专户。第十一条9 市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征部门(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2%计算。第十三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

7、本或管理费用。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污水处理费应专款用于以下事项:9(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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