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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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拟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北京恒华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阶段(一)2000年11月公司成立北京恒华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有限”)于2000年11月成立,由江春华、张义安、崔伟、侯仰杰4名自然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万元、7万元、6万元设立组建,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春华,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2、大街乙57号,成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1江春华17.00货币34.00%2张义安20.00货币40.00%3崔伟7.00货币14.00%4侯仰杰6.00货币12.00%合计50.00-100.00%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京万全字第20003422号”《验资报告》。2000年11月23日,恒华有限取得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1010121773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2001年12月股权转让4-5-12001年9月11日,恒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决

3、议股东崔伟和侯仰杰分别将其持有的14%和12%(即7万元、6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江春华,股东张义安向罗新伟、方文各转让20%(即10万元)的出资额。2001年9月11日,崔伟和江春华、张义安和罗新伟、张义安和方文分别签订《转股协议》;2001年9月24日侯仰杰和江春华签订《转股协议》。2001年12月,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江春华30.0060.00%2方文10.0020.00%3罗新伟10.0020.00%合计50.00100.00%(三)2004年4月股权转让及

4、增资2004年4月11日,恒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江春华将其持有的恒华有限6%(即3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胡宝良。2004年4月13日,江春华与胡宝良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2004年4月13日,恒华有限再次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陈显龙、陈晓龙、罗新伟、方文、胡宝良等人分别增资18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7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江春华27.0027.00%2罗新伟18.0018.00%3陈显龙18.0018.00%4方文17.00

5、17.00%5胡宝良10.0010.00%6陈晓龙10.0010.00%4-5-2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计100.00100.00%2004年4月27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没有进行验资。经律师和保荐机构核查,根据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2月6日下发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2004年2月15日起实施)的第13条要求:“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

6、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根据该文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当时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完成了公司的此次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豁免验资程序的地方性规定,已经依据2006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停止执行,至此后“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登记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陈显龙、陈晓龙、罗新伟、方文和胡宝良分别提供了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出具的18万元、10万元、8万元、7万元、7万元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四)2005年5月股权转让200

7、5年5月20日,恒华有限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江春华将其持有的恒华有限27%(即27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股东罗新伟,股东胡宝良将其持有的恒华有限10%(即1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股东陈显龙。2005年5月20日,江春华与罗新伟、胡宝良与陈显龙分别签订了《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2005年5月,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1罗新伟45.0045.00%4-5-3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2陈显龙28.0028.00%3方文17.0017.00%4陈晓龙10.0010.00

8、%合计100.00100.00%(五)2007年11月增资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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