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介绍.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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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业务介绍信托业务介绍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信托业务介绍信托业务介绍————信托基础知识信托基础知识一、什么是信托?——信托起源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

2、,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现代意义的信托:现代意义的信托业是以英国的尤斯(USE)制度为原型逐步发展起来的。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

3、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于是,教徒纷纷自愿在死后把遗产(主要是土地)赠给教会,使教会占有越来越多的土地,从而严重妨害了封建君主和诸侯的利益。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1207年10月1日~1272年11月16日,英格兰国王,由1216年到1272年在位。虽然他的在位时间相当长,他是英格兰历史上最无名的国王之一。)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者,必须经君主及诸侯允许,否则予以没收。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

4、度,创造了(USE)制度。USE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USE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内部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外传-一、什么是信托?信托信托------是是指指委托人委托人基基于于对对受托受托人人的信的信任任,,将将其其财产财

5、产权权委托委托给给受受托托人人,由受,由受托托人按人按委委托人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信托本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包括其资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积极敬业精神、诚实信托的基础信用品质信任的案例:信任逐渐加强、直接签约、信任博弈诚实信用

6、、公平自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资产信托原则保护作用:对当事人、对信托公司的双重保护-内部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外传-一、什么是信托?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人,包括: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委托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目前确定原则:应在境内有合法居留权的人,合法注册的机构。监督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受托人两大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

7、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二是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监督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个人利益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内部资料,未经允许严禁外传-一、什么是信托?——信托的特点信托首要的特征:委托人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移转,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

8、人与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信托财产独立管理破产隔离机制信托目的明确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使未能使信托财产增值获利或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对信托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受托人不承担信托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揭示:信托公司因违约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设立信托的财产确定性: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一般应当能够计算价值,如现金、动产、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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