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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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勤管理、强化劳动纪律,确保生产经营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来水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制定本考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子公司及其全体在岗员工。第三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考勤管理工作;计划部为日常考勤汇总、审核部门;人力资源部按审批的考勤情况计发员工工资、奖金;各单位、部室行政负责人为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各部室明确专人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室的考勤工作。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实行每周35小时

2、标准工时工作制。其中,常白班每日7小时,每周5天工作日;生产运转班实行“四班三上制”,其它运转班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报批(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第五条作息时间为:上午8点-11点30分,下午作息时间由总经理办公室参照政府部门作息时间按季节适当调整。第三章休假第六条休假是指按照《劳动法》、国家劳动部门政策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员工应当享受的休假待遇。第七条法定假。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第八条双休日。每周六、日两天休息。如遇与法定假重叠,则按市政府通知统一予以加休。第九条工休假。普通人

3、员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值班等)而按月累计并由单位安排的调整休息的假期。工休假一般每月不得超过10天。第十条工伤假。员工因工(公)负伤而享受的工伤治疗假。其假期依据医保指定医院所开据的病假单及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婚假。员工符合法定婚龄,经批准所享受的休假。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工作在外地的,路程往返时间另外核加假期);晚婚(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另加15天假期。第十二条慰唁假。员工凭直系亲属死亡证明,经公司批准料理丧事的假期。假期为4天。第十三条探亲假。工作满

4、一年,与配偶、父母未居住在一起(路程在60公里以外)的员工(不包括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在服刑期间和被劳教期间的员工),经批准可享受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标准按《襄樊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1、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新婚后两地分居的第二年算起),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报销),如两年休一次,可享受45天(车船费报销)。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4、配偶是现役军官

5、,其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军官本人当年已休过探亲假,其配偶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的,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军官配偶本人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在当年休探亲假,其配偶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5、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路途、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退休、内退和离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6、员工探亲假期及其路程期内工资全额发放,但探亲假当月奖金应从兑现奖中扣除;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及其路程期内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第十四条女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假。无违反《婚姻法》

6、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女工按以下规定执行(无特殊情况,工资、奖金全额发放,但考勤必须明确记录):1、产前假。女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可根据单位情况暂调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2、产假。①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按自然天数计包括法定节假日),可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也可产

7、后合并使用;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产假期间视作出勤,本人工资全额发放,本人工资是指按女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计算。②晚育假及其护理假。已婚女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女工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包括产妇为外单位的本公司男职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10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

8、延;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须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计发。3、哺乳假。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保指定医院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工授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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