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质量鉴定工作规定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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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规定》新旧规定对比表原规定新规定修改依据备注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附件1),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增加依据《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部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由部质监总站和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增加,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增加,明确部总站质量鉴定涉及的主要工程内容第四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

3、报告。增加,严格竣工验收程序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原则参与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各方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认负责制。第五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基本相同21三、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一)。(一)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属于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二)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

4、起至本年度通车试运营满2年。第六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根据《细则》第十三条对竣工验收提出更加详细的条件,和《细则》第十四条鉴定权限规定部质监总站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商有关部门后列入年度质量鉴定计划,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安排年度质量鉴定工作的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质监总站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

5、主管部门如确需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以外再增加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补报。(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合并原条款,完善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并提出一

6、些明确要求,严肃鉴定工作四、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一)对已纳入部质监总站年度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开展鉴定工作前2个月,将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报送部质监总站(格式见附件2)。(二)对已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移至:新规定第六条鉴定工作程序第

7、(二)、(三)、(四)条21(二)部质监总站在收到初步方案及有关资料后,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三)经确认可以开展鉴定工作时,即成立质量鉴定组,由部质监总站人员或委托的专家任组长,由省质监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四)鉴定组赴现场进行以下工作:1.查阅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

8、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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