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罚有望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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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刑罚有望被“激活”一名监狱服刑犯一年的平均花费是1.5万元至2.5万元,而社区矫正一年所需的费用是2000元左右  中国刑罚五主刑之一的管制刑,有望因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重新被激活,从而走出“存而不用、名存实亡”的困境。  作为中国刑法典规定里最轻的主刑,管制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在修正案通过后,执行机关改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据本刊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罚做了“三点修改”:社区矫正、三条“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的处罚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

2、主任郎胜称,这些改革,一是便于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二是便于这部分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接受采访的业界人士,普遍盛赞这次改革。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向《东方周刊》表示,这次改革,有利于服刑人“真心改造,复归社会”。而对于“三点修改”过于宽泛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透露,涉及管制刑的司法解释,最快将于今年5月1日前公布。胡云腾是在近日给北京刑辩律师所做的一次讲课里提及这些信息的。他说,最高法院已经征询过立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近年来管制刑在中国,有逐步遭致“搁置”的历史。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刑加以改良,无疑成为管制刑“焕发生机”的一次机会。不过,不少学

3、者指出,这次改良倘若没有相关细则加以落实,未来会是何样,“还是未知数”。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时延安向《东方周刊》表示,配套法律、法规待出;而因为管制刑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还要加强人事组织建设。  “时代变了”  管制刑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回村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发展成为“管束”。新中国成立后,“管束”发展为“管制”,并作为刑种之一于1952年在法律中得以正式确立,延续至今。  作为轻刑化改革方向的代表,管制刑受到了立法机关重视。有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43个,其中有114个罪名可以适用管制刑,约

4、占整个刑法罪名的四分之一。  但另一方面,管制刑又远未得到中国审判机关的足够重视。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介绍,管制刑在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1999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仅占判刑总数的1.23%(7515人);2000年占1.21%(7822人);2001年占1.26%(9481人)。  曾先后在公安、检察院系统工作过的上海刑辩律师王峰表示,管制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用得确实比较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曹坚也表示,“我个人基本上没有看到过直接判管制的判例”。  刘仁文认为,低适用率的重要原因是,管制刑在执行中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致

5、使其基本失去刑罚属性,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刊了解到,被判处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缓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合称“监外五种人”,这五种人统一由“监外五种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除公安部门负责人,还包括当地乡、镇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或者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保卫部门的负责人。  多头管理并未带来好的管理效果。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守芬介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管制犯交由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但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无法将对管制犯的执行落到实处。  而据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民警熊达介绍,对“监外五种人”的监督管理,具体做法是村委会或单位保卫部门出具“表现材料”

6、,加盖村委会或单位公章,每年两次由执行派出所归档备案。  可这种做法效果越来越差。熊达认为,一是时代变了,“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比较普遍;二是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大部分有劣迹前科,一般群众“避之唯恐不及”。  另一方面,将监督管理权力下放给厂矿企业保卫部门身上,也与现代企业制度对于企业法人的要求不符。不少学者指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企业办社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加了包袱。  管制刑执行的上述“不严肃性”,给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微乎其微,有如隔靴搔痒;甚至对于一般群众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也非常小,有时甚至适得其反,给人以犯罪者没有被追究的印象。  也因此,在1979

7、年、1997年两次刑法大修之际,都有学者以时过境迁、管制刑执行失去组织保证为由,提出干脆废除管制刑。但最终,尽管问题诸多,管制刑一直保留至今。  “上海经验好,其他地方呢”  刑法修正案(八)给出的改良办法是引入社区矫正,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北京刑辩律师易胜华向《东方周刊》介绍,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国外有长时间发展历程,但对中国而言却是新鲜事。  2003年7月,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建立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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