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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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行业的辐射带动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行业比较优势明显的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高等学校和经营业务主要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组建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的新型研究开发机

2、构。第三条宗旨: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加速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加速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为行业技术进步解决重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以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或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以服务行业为目标,实行开发服务,7面向中小企业,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二)坚持将实验室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

3、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三)承接应用研究成果,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并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产品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辐射;(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展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提供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等服务;(五)培养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第二章管理、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

4、建及认定,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统一管理,负责工程中心整体规划及布局,组织工程中心的组建(认定)、监理、验收、考核以及国家级工程中心的推荐等工作。7第六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委办局及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天津市创新体系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中心”)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认定)、验收、考核各环节中市科委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工程中心年报制度。第三章工程中心组建(认定)申请与审批程序第

5、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30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上年度的销售额一般在1000万以上,其技术性收入应占到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40%以上。(二)具有技术(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20人以上的全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6、不低于20%。(三)申报单位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两个年度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200万元,企业为申报主体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7(四)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具备较好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和《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

7、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二)市科委进行初步审查与筛选。(三)初审通过后,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四)经市科委综合审议并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批复组建或认定申报的工程中心。(五)获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工程中心,由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任务合同书》,经市科委审批后下达,正式启动实施。第四章工程中心运行机制第十条工程中心依托于建设单位,且又相对独立。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7(

8、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隶属于依托单位。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同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学术活动予以指导。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理事会章程;审定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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