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管理与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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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管理--选址、用地管理及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刘流主要内容123选址管理用地管理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1选址管理选址管理(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意义1、对城市布局结构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将各项建设的安排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使单个建设项目的安排也能从城市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经济、合理地使用土地。通过政府宏观管理,调整不合理的用地布局,为城乡经济运行和社会活动及人民生产、生活提供理想的空间环境。2、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产生决定性作用,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提供依据。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选址意见书选址管理(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1、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

2、。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条例三十一条:适用范围指:选址管理1、《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项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该文表明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计划、规划、土地、环境管理实现,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国家规定的项目:(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选址管理(三)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材料:⑴申请报告(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⑵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批准

3、类)或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报告(核准类)。2、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位置及范围,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条例三十一、三十二条: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明表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提出下阶段的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1、选址建议的使用(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2、对于环境敏感型项目的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沟通形式可为征求意见函或选址建议。

4、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3、适当地运用公示手段。公示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公示目的:及早暴露相关矛盾,方便各职能部门开展协调工作。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4、分级审批的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区●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5、选址论证材料的要求。适用项目:独立选址项目可

5、能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论证要求:●与各层次规划的衔接(独立选址)●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城市布局的影响、基础设施共享共用的可能、周边基础设施的支撑水平、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拆迁安置方案、经济测算内容●下阶段的工作要求选址管理(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6、点供和独立选址项目的规划审查要求。●点供项目●独立选址项目●办理流程的要求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发改、国土、环保2用地管理用地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建设用地范围内。2、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管理(二)办理程序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乡规划

6、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依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要求)申请报告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规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许可证内容: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附规划用地图。用地管理(二)办理程序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议单位或个人向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报告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管理(二)办理程序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经核实)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

7、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材料: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请报告2、如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应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意见。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控规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因改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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